个体主义方法论和我国法人制度

时间:2022-10-23 10:45:03 来源:网友投稿

摘要:私法自治是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构建和制度生成。民法的理念决定了民法理论体系的立场是个人主义。私法中所坚持的是个人主义立场,因此决定了个体主义方法论是民法的基本研究方法。自然人与法人是最重要的民事主体类型,是民事主体制度的重要内容。法人是一个组织,但其行为需要由法人机关实施,因此如何合理设计法人法律制度,促使法人内部团体意志有效形成并通过法人机关实现,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参与法律交往,实现法人的利益,同时能够有效约束法人机关,防止其利用代表权谋取私利损害法人的利益,对促进民法体系的完善与成熟,意义重大。本文从个体主义方法论的视角对我国《民法通则》中有关法人人格、法人分类、法人机关等法律制度进行评析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 键 词:私法自治;个体主义方法论;法人人格;法人机关

中图分类号:D9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8207(2012)09-0124-06

收稿日期:2012-07-18

作者简介:于韵,女,吉林汪清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为公司法、知识产权法。

一、个体主义方法论在民法中的地位和意义

个体与社会的关系,是人类文化发展史上永恒存在的根源性的问题。如何把进步所需的个人创造力和生存所需的社会内聚力结合在一起,[1](p1)是这个问题的关键所在。在处理个人与社会的关系中,存在两种立场,即个体主义和整体主义的两种立场。用法国学者迪蒙的话来说,重视个体价值、忽视社会总体价值或使之处于从属地位的意识形态为个体主义意识形态;重视社会总体性价值、忽视个体价值或使之处于从属地位的意识形态为整体主义意识形态。[2](p243)罗马法将法律区分为公法与私法两大类,公法是有关国家与政体的法律,私法是关于私人利益的法律。在私法领域内,坚守意思自治的理念,在自治理念的指导下构建私法的理论体系与制度设计。在私法领域内,秉持的是个体主义的立场。在个体主义的立场之下,确认并尊重私人主体,维护私人利益,强调自己责任、意思自治、交换正义、形式平等等一系列制度。[3]在私法自治的理念指导下,秉持个体主义的立场,依据一定的逻辑,建立私法的理论体系和制度体系,是正当合理的选择。个体主义的立场决定了个体主义方法论应作为私法的基本研究方法。

个体主义方法论,又称方法论的个体主义,是以个人作为学科分析的基点和基本研究单位,通过对单个人行为的分析,展开学科的一般原理以及规律性问题。[4]个体主义包含三个基本命题:个体是唯一的真实存在,不存在组织和国家,团体只是个体的互动;研究视角是分析单个人的行为,分析说明学科的一般规律和基本问题;论证个体利益是私法的唯一追求,私法的目的是对私人利益的保障和对私人利益的冲突关系的保障。个体主义方法论是以个体主义的价值原则为基础和前提。个体主义的价值原则,是指尊重私人利益,尊重私人的自由和权利,个体具有无可置疑的优先性,群体只是保障个体自由和权利的手段或工具。[5]“这种对个人作为其目标的最终决断者的承认,对个人应尽可能以自己的意图去支配自己的行动的信念,构成了个体主义立场的实质。”[6]

(一)个体主义方法论在民法中的地位

私法是有关私人利益的法律,罗马私法的发展是“建立在自由和个人主义基础之上的”。[7](p214)在近代私法中,奉行私人自治的理念,尊重并保障个体利益,确立自己责任,追求形式平等、交换正义、程序正义等价值,这些都体现了个体主义的价值原则。现代私法是近代私法在现代的延续和修正,是对私法自治理念的纠偏,在继续坚持意思自治、个体主义时适度兼顾社会利益,并未撼动私法的个体主义价值基础。私法仍以保障个体自由和权利,尊重并保障个体基于自身意愿去展开行动,实现个体至上的利益为永恒的使命和追求。既然私法一直奉行个体主义的价值原则,那么,“个体主义的价值基础决定了私法的研究方法也必然是一种个体主义的方法”。[8]如前所述,个体主义是私法的基本立场,坚持个体主义方法论是私法的基本研究方法,因而应该在个体主义的视角下分析和解决问题并进行制度设计。

(二)个体主义方法论在民法中的意义

个体主义方法论是私法的基本立场,是私法理论体系构建的逻辑起点,在私法体系中发挥了根本性的作用。私法的立场决定了私法的方向,决定了私法理论体系的构成,决定了私法制度世界的架构,是私法中的基石,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个体主义方法论能够捍卫私法的生存空间,坚守私法的阵地,维系私法的生存。 “一门学科如果丧失了自己认识事物和解释事物方面的学科意识,那么无异于自己取消自己存在的根据。”[9]个体主义方法论承认个体的主体地位,确认个体利益神圣不可侵犯,防止公权的肆意干涉,保障私人自治,个体只有在自身意愿的支配下实施行为,形成法律关系,自己承担责任,是对个体主体人格和自主选择的尊重,是追求形式公平和交换正义,由此确保了一个独立于国家公权管制的私的领域的存在,从而维系了私法的存在和发展。坚持个体主义方法论,是私法能否发展与存在的必要条件,也是私法学科完善的必要条件。

个体主义方法论是私法的基本立场,也是捕捉私法问题的基本视角,是思考和解决私法问题的基本方法。个体利益的欲求是个人行动的根本动因,是个体一切法律关系展开的原始动力,是个体主义方法论秉持的根本观点。在私法的世界中,坚持个人作为学科分析的逻辑起点,构建私法的理论体系兼顾制度设计,这一点与现实生活中人们的利益需求是一致的。在现实生活中,每一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法律就是要保障私人的利益并协调私人利益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坚持个体主义方法论,有助于法律满足人们的客观需求,更好地促进市民社会商品经济的发展,实现法的最终目的,是合理与有效的选择,能够实现私法与社会的良性互动。

二、我国法人制度的立法现状

法人制度是民法最为深邃和繁复的制度之一。法人与自然人是最重要的两种民事主体类型。生物人基于自由、意志、伦理等因素获得主体资格当然成为民事主体,团体获得主体资格却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历史岁月,法人是法律赋予团体法律地位的法律形态,已经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最有生命力和创造力的法律现象。但在我国,真正承认和确认法人制度尚不足三十年,法律文化尚不完善和发达,在这个阶段,国家的经济体制发生了重大变革,因此有必要对我国《民法通则》中的法人制度在总体设计和具体规划上进行进一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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