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安全:一个无国界的话题

时间:2022-10-29 17:25:03 来源:网友投稿

在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食品安全问题的挑战。发达国家的问题主要在于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农业和食品工业中应用而产生的食品污染,其中生物污染占很大比重。经济快速成长的发展中国家则面临着化学污染和生物污染的双重挑战;欠发达国家的主要矛盾是增加食品供给的压力,食品安全大多还没有提上议事日程。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跨国旅游和文化交流的迅速发展,任何一个食品安全事件也都很容易演变为国际性问题。食品安全问题已经成为无国界的话题。鉴于食品安全问题对于公众健康、经济发展、社会安宁和国家形象等均构成重要影响,各国政府都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有针对性地调整和完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基本特点

世界主要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可归纳为以下三个主要方面:

一是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欧盟、美国、加拿大、日本等国家和地区的食品安全立法法律较为严密、完备,为保障食品安全提供了详细的行为规范和充分的法律依据。其食品安全立法,大体上有三种情形:一是在部分综合性法律中做出保障食品安全的规定,例如,美国的《联邦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二是在单一性法律中对食品质量安全做出规定,例如,英国的《动物防疫法》。三是在联邦立法和地方立法,例如,美国加州立法禁止食用活的动物。

二是制定统一权威的技术法规。发达国家有关食品安全的技术法规具有统一性和权威性。对涉及食品安全性状及其产地环境的标准,都是通过政府主管部门发布技术法规、法令和指令来强制执行的如欧盟的食品安全标准,由欧盟委员会发布指令。美国的兽药和食品添加剂标准,由联邦政府食品药品管理局制定颁布等。近年来,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技术法规及其标准不断提高、越来越严格。

三是强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从近年的发展趋势看,发达国家越来越重视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已将食品安全监管纳入整个社会公共安全管理体系。发达国家强化食品安全监管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有明确的法律法规;二有健全的监管机构;三有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四有一批高素质的专业管理人员。例如,美国的食品监管人员由政府的专业食品检查员、微生物学家、食品化学家、流行病学家及其他食品科学家承担,各方人员携手合作,使美国食品安全监管系统得以有效运行。发达国家还根据国内外政治经济形势变化,对食品安全管理措施及时做出相应的调整,以提高对可能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的预防能力,以及对突发性食品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能力。

发达国家的食品安全管理主要有以下五个基本特点:

一是以风险评估为基础的科学管理。食品安全风险评估是食品安全管理实践中行之有效的重要方法。在食品安全管理过程中,实行风险评估可以为制定标准、掌握食源性疾病变化趋势和形成食源性疾病控制对策提供依据。目前,世界贸易组织各成员国政府已基本达成共识,未来的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应该是建立在风险评估基础上的预防性体系。

二是实施从农田到餐桌的全程控制。全程质量控制已成为世界各国公认的食品安全最佳防控模式,其基本方法是:对食品的生产、收获、加工、包装、运输、贮藏和销售等各个环节,以及食品生产过程中所涉及的化肥、农药、饲料、包装材料等,进行有效的安全监管,并在控制中广泛采用良好农业规范、良好生产规范、良好卫生规范、标准卫生操作程序,以及危害分析和关键点控制等方法。通过全程监管,能够预先评估和防范可能出现问题的环节,并以此为基础,实行问题食品的追溯和召回制度。

三是提高食品安全管理透明度。发达国家都十分强调食品安全管理政策、管理措施的公开性和透明度,以增强生产者、消费者的食品安全意识,增进公众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参与和监督,避免媒体对食品安全事件的炒作和误导。例如,美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联邦咨询委员会法和信息公开法,以法律的形式保证食品安全管理的公开和透明,让公众参与和了解食品安全管理过程。这不仅使制度更加完善、管理更加有效,而且也使公众对食品安全更有信心。

四是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管理机制。发达国家高度重视食品安全的预警和防范,许多国家重视建立食品安全预警机制,加强风险信息分析和应急处理能力,普遍采取建立食品安全信息跟踪、采集和分析制度,对所收集到的食品安全预警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预测危害发生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例如,1979年欧盟委员会开始实施风险评估通报制度,并正式启用了食品、饲料快速预警体系。在这种预警机制下,当一国出现食品安全问题时,能及时向欧盟管理机构和其他成员国提供有效信息,以防止食品安全问题的蔓延。

五是强化自律机制。食品生产经营者只是一个市场经济主体,本能地追求利益最大化。发达国家能够充分认识和利用生产经营者的经济理性,通过建立完善的制度机制去约束其行为以实现其自律。具体包括:完善的监测、检测、评估、追溯等体系,提高违法违规行为被惩罚的概率;建立严格的奖惩机制、成熟的信用体系,加大对违规违法的惩罚,让绝大多数违法的生产者得不偿失,食品企业自愿地遵守规则,按照标准和要求生产安全食品。

国外食品安全管理模式

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政府食品安全管理模式,大体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单一部门管理的模式,政府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机构,全权负责食品安全事务,比较典型的有德国、加拿大。另一类是多部门管理的模式,将食品安全管理职能分设在几个政府部门,其中又可分为分类管理和分段管理两种形式。当然,这两种形式的分工也会有交叉,法国的管理体制基本属于分段管理,美国和日本的管理体制大体属于分类管理。

德国:把住食品安全“三道关”

德国在2001年政府机构调整后,将食品安全工作交由联邦食品与农业部统一监管,下设风险评估研究所和食品安全局两个机构。风险评估研究所主要负责食品安全有关风险的评估,并提交评估报告和政策建议。食品安全局负责风险管理,应对突发事件,协调国内各州食品安全事务以及与欧盟有关机构的联系。在德国,确保食品安全主要依靠“三道关”:

第一关是建立健全完备的市场制度。按照德国食品标识法规,在包装标识中必须标明生产者、生产流程、产地、企业、食品成分、生产日期、保质期以及认证标签等。食品可追溯制度,实际上就是食品信息可追踪系统,它是食品市场各个阶段信息流得以连续的保障体系。食品的可追溯性从原料进货就已经开始,每批进货都获得一个有关产品、供货商、日期和数量的标识,以这种方式,可以跟踪食品的整个生产过程。德国的食品市场准入制度极为严格,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国外食品进入德国市场,二是国内生产的食品进入市场。前者是指欧盟成员国以外国家的食品进入德国,在欧盟边境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检疫检查,而在进入德国时还要再次进行检疫检查。国产食品的市场准入包括三个方面,即对食品生产和加工企业实行许可证制度、对食品出厂实行检验制度以及对食品市场准入实行认证标志管理。值得关注的是,为防止和减少农产品污染,德国对农药准入审批更为严格。审批机构是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这是一个政府机构,它与三个专业评估机构合作检查农药的作用及植物承受能力等;联邦风险评估研究所审查农药对人畜健康的潜在影响,并提出最高残留量的建议,联邦环保局审查农药对自然生态平衡的潜在影响。

第二关是建立配套的食品质量安全保障标准。德国标准院制定粮食等食品标准,并对非官方组织新制定的质量标准进行审查和检验。德国标准院从食物产业链的视角出发制定的食物标准包括食物生产标准、食品加工标准、产品标签标准及食品销售标准等。值得一提的是,欧盟范围内已经初步形成了统一、有效的食品安全防范机制,即欧盟食品和饲料快速警报系统。德国新的《食品和饲料法典》和《添加剂许可法规》的一大特点就是与欧盟法律法规接轨。如果某个州的食品监管部门确定某种食品或动物饲料对人体健康有害,将报告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BVL),该机构对汇总来的报告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加以分析,并报告欧盟委员会。报告涉及产品种类、原产地、销售渠道、危险性以及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如果报告来自其他欧盟成员国,BVL将从欧盟委员会接到报告,并继续传递给各州。如果BVL接到的报告中包含有对人体健康危害程度不明的信息,它将首先请求联邦风险评估机构进行毒理学分析,根据鉴定结果再决定是不是在快速警告系统中继续传递这一信息。通过信息交流,BVL可以及时发现风险。一旦确认某种食品有害健康,将由生产商、进口商或者州食品监管部门通过新闻公报等形式向公众发出警告,并尽早中止有害食品的流通。

第三关是食品质量监督覆盖全产业链。实施全产业链,即“从田野到餐桌盘”对食品质量及制造食品的原料进行检验和监督,是德国保障食品质量和防范风险的“千只眼”。欧盟和德国的监督体系构成层次如下:欧盟对25个成员国的监督;德国16个联邦州对22个行政区政府的协调、专业监督和培训等,并对429个县和县级市进行自我监督的监督;联邦消费者保护与食品安全局在全德国范围内的支持、协调、数据分析和通报等。上述官方的食品和饲料监督机构,主要对企业进行检查,抽取样品进行检验。从2008年9月开始,欧盟范围内实行统一的农药最高残留限量标准。德国联邦政府和各州在全德实行统一的监督计划和标准。迄今,在欧盟内没有一个国家像德国那样,对大量的不同农药活性物质进行检验。

除官方监督机构之外,德国还有很多民间的质量管理系统。与完整的监督体系相对应,覆盖全国的德国消费者协会(也称消费者中心),充分保护广大消费者的权益,对保障食品质量和食品风险防范也发挥重要作用。该协会在各个联邦州设立250个消费者咨询站,负责免费向广大消费者对食品和其他商品以及服务业的质量、价格等提供咨询。国家为这项工作提供财政支持。此外,在立法机构决定新的保障消费者权益的立法之前,都必须向各消费者协会进行专业知识咨询。

法国:使用特殊质量认证和标识

法国的食品安全监管主要由农业部、财经工业部和卫生部三个部门承担。农业部负责从生产到销售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监管,包括制定有关技术规范。财经工业部负责市场交易环节的食品安全和诚信监管。卫生部负责调查食品安全事件,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法国针对食品质量安全问题,设立了包括由政府统一管理以及各大超市自我管理等两种模式的认证和标识制度,通过使用特殊质量认证和标识,严格控制食品安全。目前已建立了一个具有良好信誉和极高权威地位的食品认证机制。食品认证标识赋予产品更强的抵御危险能力,消费者可以放心地根据食品标签买到符合卫生和健康标准的食品。法国政府统一管理的食品和农产品认证标识,主要由法国政府农业部和经济部分别委托相关行业协会负责发放、监督和管理。目前法国农产品和食品领域共有4种经由政府认可、并且统一管理发放的认证标识:包括原产地冠名保护标签(AOC)、生态食品标签(AB)、红色标签(LR)、特殊工艺证书产品认证(CCP)等。

法国国内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AOC)。根据法国农业部的定义,最初创立于1935年的原产地认证和标识表明某种产品与某个地域之间拥有十分紧密的关系,而且这种产品需要经过拥有一定技能的人进行加工。此外,资源的合理配置、环保和可持续发展等条款也被纳入了地域冠名的考量范围。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由法国原产地研究院(INAO)签发,法国政府农业部负责监管,在欧盟各成员国之内相互承认。在法国国内,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的获得均必须经历一个相当漫长和复杂的评估过程,其中需要经过考察、专家评审、公众测评以及法国原产地研究院下属四个专业委员会的考核意见等几个阶段,同时还要得到法国国家标签认证委员会的认可。由于需要证明一项产品在原产地的质量要比非原产地的更好,因此一般需要经过长达10年左右的时间评判才能最终获得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一旦获得认证之后,一项产品的原产地保护标识便可以无期限地使用。法国国内的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最初仅适用于葡萄酒和烈性酒等两大类产品,从1960年开始其使用范围才逐步扩大到奶制品领域,而到1990年以后则进一步拓展到整个农产品和食品领域。截止到目前为止,法国国内大约有520种产品获得了原产地保护认证和标识,但是其涉及数量最多的仍然要数葡萄酒和奶酪产品,包括467个葡萄酒原产地标识和47个外奶酪产品原产地标识。

生态农业标签认证(AB)。生态农业标签认证属于当今法国国内影响范围最为广泛的认证模式。法国政府于1980年便颁布了保护生态农业生产的法律,而欧洲联盟则于1991年通过了生态农业生产和检查的严格指令。根据这些法律的规定,在生态农业的生产中只能使用有机肥料和有关清单中限定的植物保护产品,合成化肥的使用则被严格禁止。而且从事生态农业生产的农户还应该向政府监管机构申报其本身日常的经营活动,并接受经过授权的、具有独立地位的私营机构的检查。一旦贴上生态农业标签(AB)即表明该项农产品或者食品是通过生态模式生产的,其至少95%以上的配料经过授权认证机构的检验,以精细的模式进行种植或者养殖,注重环境保护和自然界的平衡,禁止使用杀虫剂、化肥和转基因物质,严格限制含副作用的添加剂的使用,以确保相关农产品和食品符合天然生产的特性。生态农业标签认证也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得以相互承认。

包装安全标识采用红色标签认证(LR)。它是法国食品质量安全的保证。如果消费者希望购买普通意义上的优质食品,则可以选择带有红色标签认证的产品。红色标签认证从1965年开始投入使用,但是到1975年才得到广泛的普及。一般在家禽以及牛和猪等牲畜上使用较多,具体要求家禽和牲畜采用自然放养,而不能采用集中式的工厂化饲养方式,并且要建立起完整的饲养档案,因此通过这种方式生产的肉类产品的品质更佳、味道也更加鲜美。在法国,食品要贴上红色标签,首先要提供质量证明、特别是味觉方面的分析报告;其生产工艺还要经过国家标签鉴定委员会的考核,再交由法国政府农业部官方公报认可之后,才能够被授予红色标签。该认证的使用是无期限的,而且在欧盟各成员国之间也可以互相承认。但是获得红色标签的产品也不意味着可以高枕无忧,生产厂商还必须做好随时接受认证机构的监督和检查的准备。法国国内目前已经有450多种产品获得了红色标签认证,其中数量最多的是家禽和生畜类产品。最近几年以来,法国普通农产品的质量也在不断提高,为了确保红色标签的高品质,法国农业部颁布了各种技术说明细则,规定对鸡、鸭、鹅、牛、羊等家禽、家畜产品和鹅肝、熟肉等加工食品的标签规定内容进行周期性的调整,以便使其适应不断提升的生产工艺标准。

特殊工艺证书产品合格认证制度(CCP)。这是根据法国政府于1988年12月30日颁布的法令而正式创立的,并依据1990年7月25日的法规开始实施。获得该认证表明一项食品或非食用、未经加工的农产品符合某些特殊的品质要求,或达到预期的生产、包装、来源地等特殊工艺要求。这些特殊的品质要求是由客观的、可测量的、可检测的和具有实际效益的标准构成,具体生产商则将这些标准细化为自己的生产工艺细则。在通过国家标签认证委员会的评审后,再由国家授权委员会认可的认证机构颁发证书。该类产品将在标签中注明认证机构的名称和被认证通过的产品所具有的某些特殊品质情况。与红色标签不同的是,法国国内的特殊工艺证书产品合格认证并没有全国统一的产品身份的官方标志,只有一些专业组织所单独创立的相应标牌。此外,法国各大超市集团还建立了由其内部自主统一管理的企业级别的认证和标识,特点证明、地理保护标志、营养食品认证等。

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

美国是世界上食品安全体系比较完善、健全的国家。严密的食品安全监管体系、召回制度以及惩罚性赔偿制度可以说是美国维护食品安全的三把利剑。其中,惩罚性赔偿对生产和销售危险产品的企业日益发挥出威慑作用。根据美国农业部的调查,美国每年大约都会扔掉价值910亿美元的食物,其中很大一部分是由于过了保质期。美国历史上也曾有过出售过期食品的商家,结果被举报后受到重罚,而且顾客越来越少,最后只得关门。所以,无论是厂家还是商家,都不敢为了蝇头小利铤而走险。

美国于1997年制定了《总统食品安全行动计划》,1998年组建了总统食品安全委员会。“9.11”事件后,美国更是把食品安全视为国家安全,投资力度明显加大。2002年6月,美国国会通过了食品反恐法(《公共健康安全及生物恐怖主义的预防及对策法案》),对相关食品安全机构的拨款大幅度增加。奥巴马上台后不久便开始加强了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并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特别注重加强源头控制。为建立“从田头到餐桌”的食品安全保障体系,目前世界上不少国家和地区已将监管触角延伸到食品原产地。在源头控制方面,美国的做法或许可以借鉴。美国的食品安全监管机构历来通过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进驻饲养场及食品生产企业等方式,实现从原料采集、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及售后等各环节的全程监控。不过,即便有全程监控,食品安全事故依然时而见诸报端。美国疾病控制和预防中心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国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次数近年来已上升至平均每年约350起。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2009年奥巴马上台后不久便开始加强了食品安全制度建设,并强调食品安全应以预防为主,特别注重加强源头控制。2009年7月,美国国会通过了《2009年食品安全加强法案》,进一步扩大了联邦食品和药品管理局的职权,并对食物在种植、收获、流通等方面设定相应的标准,以预防食品安全事故的发生。同时,作为食品进口大国,为了从源头上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性,美国食品和药品管理局、马里兰大学等机构于2011年9月15日联合成立了国际食品安全培训实验室,对来自全球各地的科学家进行检测技术、食品安全标准、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培训。有效的源头控制,为全方位、立体式食品安全监管体系的构建建立起了第一道屏障。

欧盟:食品配有“身份证”出了问题可追溯

欧盟从1997年开始逐步建立起了食品追溯制度。可追溯性,通俗讲就是要求食品配有“身份证”。可追溯性的提出源自欧洲的疯牛病问题。1996年3月6日,英国政府承认疯牛病对人类有致命危害,导致短短几个月时间欧盟多国的牛肉销售量下降了70%,给欧盟农业尤其是畜牧业带来了巨大损失,同时,舆论也对食品监管部门造成巨大压力。在此情况下,欧盟从1997年开始逐步建立起了食品追溯制度。2002年欧盟成立了欧盟食品安全局、食品安全实验室等具有权威性的机构,负责协调处理欧盟各国的食品安全事务。在欧盟委员会于2002年1月制定的《基本食品法》(即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178/2002(EC)号法规)中,“可追溯性”被解释为: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各个环节中,对食品、饲料、食用性动物极有可能成为食品或饲料组成成分的所有物质的追溯或追踪能力。欧盟《基本食品法》第18条明确要求,凡是在欧盟销售的食品必须具备可追溯性,否则不允许上市。食品、饲料、供食品制造用的动物以及其他所有计划用于或预计用于制造食品或饲料的物质,在生产、加工及销售的所有阶段都应建立可追溯性制度。除了《基本食品法》,欧盟其他一些法规也对食品的可追溯性提出了要求,比如,第852/2004号法规规定饲养动物或生产以动物为原料的初级产品的食品业从业者必须保存有关信息的相应记录;第89/396号法规规定食品必须作标记以确定批次;第1907/90号、第1906/90号与第2295/2003号法规对蛋类及禽类的可追溯性做出了具体规定;第2065/2001号法规及第2200/196号法规分别对鱼类和水果蔬菜的可追溯性提出了具体要求;第1830/2003号法规还对转基因食品的可追溯性以及由转基因产品生产的食物和饲料的可追溯性进行了特殊规定。可追溯制度确保了食品从生产到销售各个环节的追溯检查,有效提高了处理食品安全事故的效率,同时也是悬在食品行业从业者头顶的一把利剑,对其形成有力约束。2006年,欧盟正式颁布实施了《欧盟食品及饲料安全管理法》。

加拿大:违反召回令视为犯罪

加拿大食品召回分为自愿召回与强制召回,后者需食品检验署发布召回令,违反召回令被视为犯罪。加拿大是食品召回制度较为完善也是较为严厉的国家之一,从负责机构、召回程序到召回等级,都有着严格的规定。该国食品检验署的食品安全和召回办公室负责对食品召回进行统一决策、对食品突发事件的监管以及与国际食品紧急事故办公室的联络,该办公室设有国家级的食品召回官员、地区召回协调员及区域召回协调员。召回程序分为五个阶段:调查确认危害性存在,确定风险管理战略,实施召回并在必要时进行新闻发布,核实召回工作的有效性和持续跟踪检测。根据危害健康程度,食品召回分为三级:一级召回适用于食用不安全食品后,存在严重危害健康甚至导致死亡的可能性情形,需发布警报;二级召回适用于食用不安全食品后,有可能造成短期内有害健康的后果,或造成严重危害健康后果的可能性较小的情形,可以发布警报;三级召回适用于食用不安全食品后,基本上不会导致任何有害健康的后果的情形,一般不需要发布警报。2011年4月,加拿大东部几省曾出现大肠杆菌感染案例,14名消费者患病,其中1人死亡。调查后发现,患者均食用过某企业的核桃产品。随后,该企业迅速从已知销售区域召回了全部可能受到污染的核桃产品,同时发布健康危害警报,列明产品种类、品名、品牌、包装规格、批次、保质期、出厂日期、经销商、零售店等信息,向消费者说明了大肠杆菌感染可能引起的各种病症和严重情况下可能致死的后果,并公布了信息咨询电话等。虽然加拿大公共卫生局在其后的调查中并未确定核桃是唯一的致病源,但食品检验署仍将可疑核桃全部召回,并在第一个警报发布后的几天内连续发布两个警报,以扩大召回的地域范围。一旦食品安全事故露出端倪,及时必要的召回,有利于稳定消费者情绪,将损失尽可能降低。严格的召回制度是保障食品安全的最后一道屏障。

英国:通过严惩以提高违法成本

英国政府规定,食品加工者若在食品安全上出现问题,通常会被处以5000英镑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虽然有着详尽的食品安全法规,但英国的食品市场也曾一度因近一成的食品出现假冒伪劣现象而遭遇信誉危机。为整顿食品安全,重建消费者信心,英国政府所采取的措施是严惩违法者。英国政府规定,食品加工者若在食品安全上出现问题,通常会被处以5000英镑罚款或3个月以内的监禁;若销售不符合质量标准的食品或提供食品致人健康损害,将被处以最高2万英镑的罚款或6个月监禁;情节和后果十分严重的,违法者将被处以最高无上限罚款或2年监禁。2006年,某糖果制造商被指在英国及爱尔兰出售含“微量”沙门氏菌的巧克力。虽然该企业称,巧克力这类食品中只要沙门氏菌含量低于“警戒水平”就很安全,但英国微生物安全顾问委员会表示,这种辩解不能成立,因为沙门氏菌并不存在感染的最小剂量,安全水平这一概念就更加无从谈起。最终,该企业召回了在英国和爱尔兰销售的100多万块巧克力,并被判处100万英镑罚款。确保食品安全,不能完全依靠市场自律。面对食品安全问题,通过严惩以提高违法成本,被认为是解决食品安全最有力的措施,为众多国内外学者及民众所推崇。

日本:“食品安全委员会”拥有绝对权力

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起,日本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10多次修改。日本早在1948年就颁布了《食品卫生法》。虽然不是最早实行食品法的国家,但日本十分注重对相关法律的完善与补充,使制度更具针对性与可操作性,防止出现监管真空地带。据不完全统计,自1995年起,日本先后对《食品卫生法》进行了10多次修改。同时,横向来看,日本与食品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断扩充,目前直接与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已有20多部,主要集中在农业生产领域。上世纪70年代,日本养殖业及种植业大量使用农药化肥导致食品遭受污染,政府立即启动修法程序,制定了针对多种农药残留的标准,加强了对食品中农药残留物的安全管理以及对农药的毒性测试。2003年制定并开始实施《食品安全基本法》。日本的食品安全监管分别由农林水产省和厚生劳动省两个部门负责。农林水产省负责农产品生产环节的食品安全管理、进口动植物农产品检疫、批发市场和屠宰场保障食品安全的设施建设等;厚生劳动省负责加工和流通环节(除批发市场和屠宰场设施建设外)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进口加工食品安全检查。此外,卫生部门负责与食品安全有关的监督抽查并对社会公布结果。2003年7月,日本又成立了直属内阁的“食品安全委员会”。该委员会由7位公认“能不受他人左右”的专家组成,拥有对农林水产省、厚生劳动省进行监督与检查的权力。日本米面、果蔬、肉制品和乳制品等农产品的生产者、农田所在地、使用的农药和肥料、使用次数、收获和出售日期等信息都要记录在案。农协收集这些信息,为每种农产品分配一个“身份证”号码,供消费者查询。日本的食品监管还重视企业的召回责任。日本报纸上经常有主动召回食品的广告。日本采用以消费者为中心的农业和食品政策。食品只有通过“重重关卡”才能登上百姓的餐桌。在食品加工环节,原则上除厚生劳动省指定的食品添加剂外,食品生产企业一律不得制造、进口、销售和使用其他添加剂。

俄罗斯:设立监督局统一管理

在保障食品安全方面,俄罗斯并不乏相关法律文件和技术标准。《食品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各种政府决议及地方规定都对此有详尽而明确的要求。然而,现实生活中食品安全问题仍不时突显,其中关键不在于无法可依,而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俄罗斯食品安全保障工作过去一直由国家卫生防疫部门、兽医部门、质检部门及消费权益保护机构共同负责,由此带来职责划分不清、推卸责任甚至相互扯皮的弊端。2004年3月,俄罗斯总统普京为理顺食品安全管理机制,命令在俄罗斯卫生和社会发展部下设立联邦消费者权益和公民平安保护监督局,将俄罗斯境内食品贸易、质量监督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交由该局集中负责。新机构职责范围包括:检查食品制造和销售场所的卫生防疫情况,对进口食品进行登记备案,在新食品上市前进行食品安全鉴定,对市场所售食品进行安全及营养方面的鉴定和科学研究,以及制止有损消费者权益的行为等。该局在全俄各联邦主体设有分局,负责当地的食品安全检查和监控工作。消费者权益保护和公益监督局成立后,实施了一系列专项治理行动,包括查处农药和杀虫剂残留超标的葡萄酒及含有工业酒精的假酒。这对清理酒类市场起到了重要作用。目前,俄罗斯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食品安全法律法规体系。俄罗斯2000年出台俄罗斯联邦食品质量安全法,2005年重新修订。这部法律是俄食品安全领域法律体系的基础,主要用于保障食品品质以及调整食品与人体健康安全的关系。俄罗斯还实施了一系列与其相配套的法律法规等。自2005年7月起,俄罗斯正式实施新的食品标签管理条例,要求食品标签中必须注明原产地、厂家名称及地址、产品名称、产品成分、容量、使用和储存条件、储存期、生产和包装日期、食品配料表、是否添加转基因成分等信息。2005年7月1日,俄罗斯正式实施新的食品标签管理条例《TOCTP51014—2003/食品消费说明的一般要求》。与1997年出台的《TOCTP51014—1997/食品消费说明的一般要求》相比,新食品标签管理条例有关食品标签内容的规定既严格又具体,如对“肉和肉产品”、“鸟肉、蛋及其加工产品”、“奶、奶产品和含奶产品”、“鱼、渔场的非鱼产品及其加工产品”、“油脂品”、“葡萄酿造品”、“不含酒精的啤酒”、“麦芽糖饮料、谷物饮料、低度‘酒精饮料”和“分装饮用水”等食品,要求向消费者提供更加准确的信息,而对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入境食品将进行退货或销毁处理。有关食品标签内容的标准按照《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要求制定,与欧盟标准相一致。此外,2004年修订的《俄罗斯联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必须在食品包装上标明生产过程中是否添加了转基因成分。俄罗斯从2001年开始对进出口食品进行转基因成分检测,并要求对转基因食品(GMF)加贴标签;从2002年9月1日起所有转基因食品必须予以标明,食品中转基因成分含量超过5%(欧盟标准为0.9%)即被视为转基因食品,并需要在食品包装上明确标注。2007年7月,莫斯科市政府表示,莫斯科市将依照大部分欧洲国家规定的食品标准,将食品中转基因成分限定在0.9%的范围内,只有符合这个条件的转基因食品才能在商店和市场上销售。此外,莫斯科市政府对转基因食品的销售采取限制措施,即:商店不得将转基因食品销售给16岁以下的孩子;转基因食品不得进入医院和各中小学、幼儿园餐厅;军队禁止购买转基因食品。

巴西:重罚造假企业、起诉企业法人

巴西负责食品监督的部门和机构主要有国家卫生监督局、农业部、社会发展和消除饥饿部等机构。此外,民间还有消费者维权基金会和消费者保护研究院等。这些机构都有比较完善的体制,在市镇、州、联邦三个层级开展工作。巴西有关食品安全的法案很多,也很具体。从2005年开始,巴西又强制执行食品营养成分标签规定,要求食品标签必须包括热量值、蛋白质、碳水化合物、脂肪、纤维含量、钠含量等信息,以保障公众健康。2007年,巴西东南部两家牛奶生产厂在牛奶中掺入一种溶液,以延长保质期。消费者饮用后出现腹痛、腹泻等现象。在接到投诉后,巴西有关方面拆除了工厂的生产设备,查封了库存牛奶,并在市场上收缴这两家工厂生产的牛奶。在巴西,生产未达标产品的企业将受到处罚。如果是重犯,企业都将被处以与首次发现时数额相同的罚款,同时还要接受停产30天检查、没收不合格产品、收回已投放市场的产品等一系列处罚。如再被查出,案件将直接进入司法程序,企业法人将以食品造假罪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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