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

时间:2022-05-27 12:2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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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工作存在问题与对策

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5篇

【篇1】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王为君

  2003年3月,根据市纪委关于开展案件质量检查工作的要求,区纪委监察局审理室对全区纪检监察延伸机构和乡镇纪委、监察室2001、2002年所办案件的质量,进行了一次全面的检查,并就基层案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专题调研,现将有关情况予以汇报,供领导决策参考。

  一、基层案件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这次检查,总体来看各单位之间很不平衡,区直要好于乡镇,乡镇之间差别也很大,有的乡镇的案件质量可以和区纪委的一样,而有的单位连基本的程序和要求都办不到。工作较好的单位有永安办事处、官埠镇、桂花镇、教育局、地税局五个单位,通过这次检查,结合平时的工作,我们认为当前全区基层案件质量主要存在以下三个方面的问题:

  (一)、少数单位工作不够主动。

  1、有的单位对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给予了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法律处分的人员,长期不闻不问,不作纪律处分,既不主动到司法机关了解情况和取证,又不向区纪委报告和移送案件,有的人被判刑了还在领工资,刑期已满还没有被给予应有的纪律处分。

  2、对纪律处分的执行不主动。处分决定下达后,有关单位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处分决定所列事项要逐一落实,这是各级党政组织起码应该做到的,是党性和组织纪律性的一种体现。但有的单位对处分决定执行工作重视不够,简单地认为决定 一经作出,案件就算结案,重过程轻结果,不主动督促人事部门等部门落实。有的单位纪检监察工作人员责任心不强,处分下达后该归档的材料不归档。有的单位对区纪委监察局处分的人员,非要等到区纪委三番五次地点名通知,才被动地办理交办的事情。对区纪委处分的人员的决定不宣布、不送达。对该降工资的不降,对该评定为不称职的评定为称职,等到区纪委来纠正。对区纪委下发的《处分决定执行情况报告表》不按规定时间上报,有的连表最后也找不到了。

  3、对被处分人单位意见上报不主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四十条的规定,对党员的纪律处分 ,必须经过支部大会的讨论,报党的基层委员会批准。有的单位在接到区纪委后,迟迟不报,严重影响区纪委的工作。

  (二)、少数单位全局观念不够

  1、少数单位对区纪委处分的党员干部,已经撤职的变相以副职主持工作或易地任职,在处分期内给予提拔任用。

  2、少数单位对区纪委处分的人员,在上报单位意见时,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该给予重处分的却提议轻档次,问题轻的就提议免处或通报批评,给区纪委的工作造成很大的难度。

  3、案件量纪不平衡。同一事实,区纪委处分与区直不样,区直与乡镇不一样,区直各单位之间不一样,乡镇与乡镇之间不一样。

  (三)少数单位工作力度不够。

  案件量纪偏轻是个普遍存在的问题。少数单位对经济类案件的量纪,有明确的量纪标准却不执行,明显偏轻;
对没有明确量纪标准的其他案件,过于就低不就高,不根据当前的政策和形势来量纪。

  (四)少数单位工作不够规范

  1、审理程序不规范。少数单位在案件审理中,重实质性处理,不重视程序合法与否,有的错误事实不同被调查人见面;
有的不按党章规定召开基层党组织进行讨论;
有的不通知被调查人参加基层组织讨论会;
有的处分决定不送达;
有的处分作出后不同被处分人谈话。

  2、案卷整理不规范。案件接交中有些材料没有及时移交。有些单位在案件的检查和审理中,按照程序做了工作,但没有做好材料的收集和归档。有的卷宗中没有组织研究案件的会议记录。

  3、处分种类不规范。有的单位给予党员干部纪律处分时,不严格按照有关条规规定的五种党纪、六种政纪作出处分。有的单位在处分决定中将免职、调离等组织处理措施作为纪律处分下达。有的单位把通报批评等作为一种纪律处分。有的给予党务工作干部以政纪处分。有的给予降低职务工资一级的处分。有的给予国家工作人员开除留用处分。有的单位对处分的种类表述不准确。有的把公务员考核作为一种纪律处分,对有错误的党员干部给予不定等次或不称职,以此代替纪律处分。

  4、处分依据不规范。有的单位处分决定没有引用明确的纪律处分条款,而是笼统地引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有的给予政纪处分却引用党纪规定。有的给予企业职工处分却引用公务员的纪律规定。

  5、移交归档不规范。在这次检查的中,很多的案件是从抽屉中拿出来的几张材料纸,有的乡镇甚至连案卷都找不到了。没有专门的保管措施。有的单位纪检监察人员调整后,案卷没有及时移交。

6、有的单位越权处分,如司法局对何江波给予撤职处分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

  1、好人主义严重,有的单位的纪检监察人员,在区纪律三令五申后,将有关手续按要求办理,向被处分人讲是上级要处理三是有些领导干部姑息迁就违纪人员,尤其在对一些基层干部给予降级以上重处分时,认为基层干部工作辛辛苦苦,生活清苦,有时工资都不能按时或足额发放,降低待遇势必影响生活,因而执行时不坚决。四是有些单位领导好人主义思想严重,怕得罪人,正比致使一些人的处分迟迟不能宣布并执行。

  2、人员素质乡镇区直单位由于人员调动频繁,特别是2003年初我区乡镇改革后,纪委书记调整面很大,派出机构的领导体制、机构设置、工作职责、工作关系、干部管理、后勤管理六个方面的问题

  3、缺少案件质量的管理考核机制。案件质量的管理和考核应该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

  4、思想上不够重视。主要是区纪委对这项工作不够重视,导致下面一些认为这项工作是搭甩的工作,

  5、基层人员兼职,精力上,有的人确实想学但没有资料,有的人不懂又不学,有的人

  6、大部分的乡镇都没有专门的办公场所,更不谈案件审理的法规资料和案件

  三、改进工作的建议

  (一)、建立责任追究制度。

  1、建立对处分决定执行的责任追究制度。要明确各单位的纪检书记、监察室主任为处分决定执行的第一责任人,在处分决定的执行中,对拒不履行有关规定的有关责任人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出现处分不落实,追究其上级的责任,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检查落实,使各级审理部门把处分决定执行的检查,作为自己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常抓不懈,有效地防止处分决定执行不到位的现象。

  2、建立对正确履行职责的纪检监察人员的责任追究制度。凡是本单位人员受到司法机关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刑事处分而不及时查处的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3、案件处理后及时将处理决定抄送有关单位积极还必须关单位联系,督促处理决定的执行情况。,一是处分执行回执制度;
这个制度现在区纪委已经实行。二是专人负责并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这个在上面的责任追究制度中也讲了。三是定期检查制度。要狠抓监督检查,在落实上下功夫,一是采取统一部署与执行单位自查相结合,上级单位抽查与同级单位互查相结合,执纪检查与案件整体质量检查相结合的方法,使执纪检查做到经常性与定期性有机结合,防止出现漏检和死角。

  (二)、加强案件质量管理。

  一是建立案件质量评价考核标准。

  二是建立案件质量定期检查制度。审理部门要每年要进行定期的案件质量检查工作,区纪委要把案件整体质量 作为单位纪检监察工作好坏的一项重要内容,对工作较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对好的单位进行表彰。

  三是建立案件协审机制。在当前基层纪检监察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专业化程度不高,案件质量问题较多的情况下,创新案件审理工作体制,根据形势和任务的发展,加强区纪委对全区案件质量的管理,实行由区纪委审理室对各单位的案件定性、量纪、适用条规等进行全面的把关,各单位审理的案件在提交本单位党组织和行政机构决定前报区纪委审核。

  (三)、加强基层基础建设

  一是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

  二是加强基层的软硬件建设。要求基层建立阵地,要有必要的办公场所,要有相应的审理工作法规资料。

  三是加强对基层人员的培训。

  审理室

  2009年3月26日

 

【篇2】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财政审计是国家审计的永恒主题。经过10余年的审计实践,财政预算执行审计已形成了一套相对固定的模式与方法,在促进规范预算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财政改革的不断推进,如何正确把握形势,合理定位,进一步推进和深化区(县)级预算执行审计,已成为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课题。
  一、当前基层预算执行审计存在的问题
  由于现行审计体制、机制的局限,以及基层审计队伍素质与审计任务不相匹配等现实因素的影响,基层“同级审”中存在的一些问题长期难以有效化解,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预算执行审计深入和取得成效。
  审计目标定位存在偏差,影响预算执行审计的效果。我国《宪法》第九十一条明确把对政府财政收支的审计监督列为审计机关的首要职责。《审计法》又具体规定了“同级审”和“两个报告”的制度设计,并明确“审计工作报告应当重点报告对预算执行的审计情况”。由此可见,财政审计尤其是同级预算执行审计的目标定位应当高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各专项审计,它更多地应从管理体制、机制、制度的层面分析查找的问题,把握整体性和宏观性,体现建设性,达到规范预算管理、推动财政改革、提高财政绩效水平的目的。然而,由于目前基层财政近三分之一的可用财力来源于上级财政各项结算补助、一般性或专项转移支付,而这些结算补助和转移支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主、客不确定因素,致使“同级审”在涉及体制机制方面问题时“不敢为”、“不能为”。如按照建立一般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社会保障预算和债务预算的总体要求,各级财政应建立完整的政府预算。但目前基层财政预算编制不完整现象较为普遍,大量财政资金游离于监督之外。长此以往,“同级审”的目标基本与一般性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和各专项审计趋同,审计效应不足以彰显。
  审计内容存在欠缺,影响预算执行审计的深度和广度。预算执行审计,顾名思义,主要是按经人大审查批准的政府财政预算进行审核,分析查找预算执行过程是否存在偏差,是否符合预算编制的原意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本质上讲,财政预算是政府所有的收支一种统筹安排。由此不难看出,“同级审”的内容在属性上与一般财政、财务收支审计存在较大差异,也先天性地决定了预算执行审计特别是基层“同级审”在内容上存在着不足。一是人大程序性的预算审查不足以保障公共财政预算的公平与公允性,使“同级审”缺少合理的评判参照。二是预算编制不属于预算执行审计的起点,使“同级审”不足以解决根源性问题。现行“同级审”的范围包括预算执行和决算,而预算执行又离不开预算和预算编制。预算与预算编制为总预算和部门预算执行及预算的结果起着关键性的作用,经人大批准的预算是预算执行的依据,预算编制的合法、合理、真实和准确,对预算的规范执行有着强有力的指导与约束作用。然而,近年来,基层财政预算编制不规范、不完整现象较为突出。因此,要完善预算执行审计,更好地发挥“免疫”功能,就必须破解这一难点,对预算和预算编制进行必要延伸和涉及。要从关注预算编制是否合法、细化,编制依据和标准是否充分、合理,部门预算编制是否真实、准确等方面入手,将监督前置,增加透明度,促进预算编制最大限度地符合公共财政导向。三是来源于上级财政的各类专项资金和专项转移支付在信息占有上不对称,“同级审”不足以评判其分配使用的合规性、效益性。由于这类项目资金在基层政府预算中是通过列收列支方式安排的,分配依据、标准往往不够公开和具体,其使用存在诸多与公共财政要求不相符合的现象。而“同级审”往往难以占有充分信息资源,客观依据不足,审计评判的公允性不够。
  审计作用发挥存在局限,审计的结果与意见难以引起决策层面的重视。随着以部门预算为基础的一系列财政改革措施推进,不仅预示着预算执行审计的内涵要拓展,更要求预算执行审计在推动财政预算体制的健全与完善,促进财政管理法制化、规范化等较高层面上有建设性作为。然而,现阶段“同级审”的作用还存在较大局限性。首先,预算执行审计特别是基层“同级审”缺少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价体系。当前,基层政府一方面预算内财力有限,对上级转移支付和专项资金支持依赖程度较大;
另一方面,又存在着大量预算外资金,这部分预算外资金往往又大多被用于了应由财政预算予以保障的人员经费和公务性支出。在此背景下,预算编制标准应保障到怎样的水平,预算执行到什么程度才合理的、有效的;
保障性支出与建设性支出预算兼顾程度如何界定;
预算结余包括账面结余与隐性结余的合理程度如何评判等等,还没有一个具体的、公认的、适合各方接受的评判标准。其次,部门预算失去约束使基层“同级审”陷入了屡查屡犯的怪圈,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审计建设性作用。其三,由于预算执行审计对象众多,不仅涉及本级财政部门、税务部门、一级预算单位和金库,还涉及下级财政等有关部门、单位,工作量大,加上年年审计,审计思路创新不够和受审计力量等因素的影响,使“同级审”陷入了模式化的窠臼。
  审计资源尚未有效整合,影响审计的整体效应。预算执行审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预算的编制、预算资金管理与拨付、资金使用效益等各自独立又相互联系的具体组成方面,因此,要求审计机关做到全局一盘棋,对审计方式方法进行必要整合,既抓住源头,又要有所侧重,才能把握总体,取得实效。但目前还存在诸多薄弱环节。一是上下级审计机关各自实施的“同级审”未遵循政府预算间的内在联系,存在信息不畅、资源不能共享的现象。《预算法》规定,地方各级政府预算由本级各部门的预算组成,它包括下级政府向上级政府上解的收入数额和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数额。可见,地方政府预算本身是一个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这就要求两级“同级审”应是一个紧密联系的审计整体,既关注体制制度性障碍,又关注各自侧重的内容,才能有效地发挥审计建设性作用。二是“同级审”与“上审下”脱节,存在着监督的薄弱环节。《审计法》规定了审计机关既要对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进行监督,又要对本级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的“同级审”和“上审下”相结合的审计监督制度。就基层财政而言,既是“同级审”的对象,又是“上审下”的对象,但实际工作中,两者审计范围、内容、侧重面难以有效区分和把握,导致相互脱节。三是审计机关内部尚未形成一盘棋,预算执行审计与其他专业审计之间未有效协调。由于基层审计任务与审计力量的矛盾较突出,各专业审计在项目范围、内容、完成时间上有时与“同级审”的内容及要求难以同步,存在错位现象,影响审计的说服力。
  二、深化预算执行审计的对策
  明确审计目标,科学合理定位。公共财政的性质决定了财政审计特别是预算执行审计的定位,它必须立足于在较高层面上为人大审批决算和政府宏观经济决策服务,并为财政部门编制下一年度政府预算提供参照。这就要求“同级审”应始终把全面、系统地反映本级预算执行中存在的普遍性、倾向性问题,揭示财政管理中存在的深层次矛盾作为出发点,总体把握和评价预算执行效果,查处和纠正部门违纪违规行为,深入分析成因,提出对策与建议,有效推动深化财政体制改革,为建立科学规范的财政运行机制发挥作用。
  更新审计观念,构建大财政审计格局,切实发挥“免疫”功能。预算执行审计既有促进经批准的政府预算得以严格执行的职责,又有为人大审查下年度预算草案和批准预算调整方案提供依据的义务。因此,要不断更新审计观念,树立凡属政府性资金均是财政资金,均要纳入财政审计范围的理念,不断扩大财政审计覆盖面,增强财政审计的时效性、整体性。当前,一方面要围绕公用经费预算的保障标准、执行范围、公开程度开展审计监督,促进公用经费预算更加公平、公允和公开,以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政府部门行政效能;
另一方面要围绕项目预算的细化水平、到位程度、使用效果开展审计调查,促进项目预算更加科学与精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绩效。
  创新审计方式和方法,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和财政数据电子化特点,充分利用现代互联网技术,强化培训,提高财政审计能力。当前,尤其要从三个方面加大力度:一是加大对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的审计力度,着力揭示和反映预算编制不科学、不合理行为,增强预算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二是加大财政联网审计力度,增强财政审计的时效性,着力从总体上把握与分析预算执行的效果,以面及点,揭示和反映财政管理体制、运行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促进财政管理行为不断规范,减少屡查屡犯现象。三是加大审计资源整合力度,促进财政审计整体监督体系的形成,增强财政审计成果的针对性、说服力和影响力。
  
  

【篇3】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基层纪检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浅谈基层纪检案件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

 近几年,在案件审理工作中,我们不断规范和完善相关制度流程,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由于受诸多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依然存在着不少的问题。一、“乡案县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一是乡镇纪委书记、专职干部兼职多,变动频繁。由于受现在体质的制约,乡镇纪委书记的任命和提拔受限于同级党委,乡镇纪委书记、专职干部的大部分精力、时间都用在单位其他工作上,对于案件的查办较为被动,多为应付,乡镇纪检组织的作用发挥不充分。二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业务不够精通。在审理中发现,由于人员变动频繁,乡镇纪委在案件查处中必要的业务知识缺乏,对程序性的规定掌握不够,证据的采集不规范,定性不准等,直接影响了查办案件的质量,导致乡镇一级案件查办起不到应有的震慑作用。三是乡镇纪检组织对纪检工作思想不够重视。乡镇纪委报送的案件,都是县纪委再三督促才凑数上报,案件质量很差,甚至有凑案现象。这些问题的产生,除体制的原因外,乡镇纪委对纪检工作从思想上不够重视也很重要。二、县纪委自办案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业务知识陈旧,知识结构长期得不到更新。

在案件的查办中,我们任然延用十几年前的老办法,老套路,长期的定势思维办案。老同志“吃老本”,新同志“吃书本”,知识、技能得不到更新。在新形势下,新的腐败层出不穷,手段千变万化,不更新业务知识,对新的腐败形势我们将难以应付。二是案件查办力量薄弱,案件查办力度较小。在平时的案件查办中,由于受案件查办人员限制,只能被动的查处一些上级转办、群众反映的问题,不能主动出击,自寻案源。三是案件查办程序不规范,部分案件查办不安规定进行。在案件的审理中,发现有些案件没有经过审理就上会出处分决定,有些案件的处理没有参考审理意见,和审理有较大偏差。三、建议对策。

一要改革体制,加强队伍建设,突出纪检组织的主业。加强对乡镇纪委的领导,实行乡镇纪委、专职干部由县纪委提名,乡镇纪委实行双重管理,突出乡镇纪委的主业,减少同级党委对乡镇纪委的干预。县纪委应根据“三转”要求,增设案件查办科室,补充案件查办人员,保证案件查办力量的投入。二要加强对乡镇纪委业务的指导,加强对案件查办人员的业务知识培训。县纪委要不定期的深入到乡镇,对乡镇纪委案件查办工作进行指导,多抽调乡镇纪委人员参与案件的查办,是他们从乡镇的具体工作中解脱出来,全身心的投入纪检监察工作中来。对县一级的案件查办人员要多组织培训,积极参与中省市纪委组织的培训,努力提升案件查办人员的知识层次,提升案件查办查办质量。三要强化执纪监督,充分发挥职能。要严格遵守“二十四字”方针,坚决按程序办案,严格安全文明办案,避免轻案重办、重案轻办、办人情案。要严格按照审理程序进行,杜绝未审结案现象,确保每个办结的案件都成为铁案,充分发挥纪检监察的职能作用。

【篇4】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文/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费燕

【摘 要】【摘要】为确保司法公平、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适应“互联网+”时代的到来,各基层法院都在积极打造“智慧法院”,档案工作作为法院升级转型的其中一环,提高档案管理工作质量势在必行。本文立足于实际,从档案管理制度的落实、档案员的配备和业务水平、档案利用方式三个方面阐述了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相应的解决办法,旨在促进基层法院档案工作不断发展。

【期刊名称】《办公室业务》

【年(卷),期】2019(000)022

【总页数】2

【关键词】【关键词】法院;
档案管理;
问题;
对策

近年来,随着公民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基层法院诉讼案件量逐年增多,档案利用率随之上升,档案工作日益繁重。在现有的工作条件下,信息化时代电子档案的推广和利用更是对档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基层法院档案工作中存在的问题较为普遍且急需解决。

一、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一)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档案管理制度是开展档案工作的依据,也是各基层法院档案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的前提保障。近年来,我省各基层法院为通过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测评,均按要求制定了《档案立卷归档制度》《档案库房管理制度》《档案保密工作制度》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但是这些规章制度大多是为了应付检查,在日常工作中往往流于形式,并未对实际的档案工作产生积极的影响和作用。造成档案管理制度不到位主要是由于以下原因:一方面是院领导对档案工作重视程度不够。法院各项工作主要围绕审判工作开展,档案室作为后勤管理部门,容易被领导忽视,不少领导认为档案工作只要不出问题就行,并未从根本上认识到档案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导致其他部门成员视规章制度于无形,有部分工作人员甚至对本部门产生的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保管期限都不清楚,致使文件材料归档不全,档案工作很难开展;
另一方面是由于档案工作并未纳入全院工作人员绩效考核中。档案管理制度需要相关政策的制定保障其落实,而在实际工作中,很多审判员和书记员并不重视归档工作,认为档案工作和其切身利益关系不大,不会影响到其绩效考核,致使档案管理制度落实不到位。

【篇5】基层审计机关法治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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