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发言(全文完整)

时间:2022-07-29 12:1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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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议两高”工作报告时发言(全文完整)

 

 在审议“两高” 工作报告时的发言 全国 人大代表、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 齐

 奇 ( 2010 年 3 月 12 日 上午)

  我赞同王胜俊院长和曹建明检察长代表“两院” 所作的报告。这里, 我着重就法院工作报告谈点体会和建议。

 我认为王胜俊院长的报告主要有三个特点:

 一、 既突出重点, 又兼顾全面, 也符合浙江实际。

 特别是报告较充分地反映了 法院如何围绕党和国家的中心工作所做的成效和亮点。

 二、 内容实事求是, 语言平实。

 注意到回避使用一些难懂的法律术语, 坚持用事实和数据说话, 一共用了 140 多个统计数据, 还附上了 图表和用语说明, 便于代表理解、 审议, 增强说服力。

 同时,在报告成绩时, 也实事求是地指出了存在的 5 个方面的问题。

 三、 报告对今后法院工作提出 5 个方面的要求, 目 标和任务明确, 对各地法院工作的指导性、 针对性很强, 会议后我们浙江法院要很好地推进落实。

 下面, 我想结合各地法院、 包括浙江法院实际, 谈几点建议。

 第一, 法院工作要更加重视依法保障中小企业、 特别是小企业的发展。

 要关注当前中小企业发展面临的困难, 比较突出 的是融资需求问题。

 国家 4 万亿投资计划中, 中小企业得到的实惠不多, 有些已经出 台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还难以落实到位, 很多

 中小企业不得不深度介入民间借贷, 他们的融资成本明显高于大的企业。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 很重要的一点就是有效担保不足。

 因此, 司法方面要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方式的创新。

 要在法律框架内, 扩大有效抵押物的覆盖范围, 比如允许中小企业以仓库提单、 大宗原材料、 在建船舶在建工程等设施、 商铺使用权、捕捞证、 应收账款等进行抵押, 还要支持中小企业“抱团担保”, 还可以探索让政府介入中小企业再担保行业, 作为一项准公共产品来供给。

 从全国范围看, 浙江支持中小企业的金融生态环境还是比较好的。

 浙江法院在审理涉及企业借贷案件中, 就比较注重倡导银企合作的理念。

 浙江银监会也正在制定“小企业金融服务差异化” 的监管体系, 我们很支持这个政策, 它体现了 金融机构的社会责任感。我们还要依法支持保险机构促进中小企业融资的办法, 支持利用 创业板推出 的有利条件促进中小企业上市。

 总之, 要千方百计多途径地解决中小企业的融资困难。

 今年 5 月 左右, 浙江法院将在前一个阶段大量调研的基础上出台“为中小企业发展提供良好司 法保障” 的指导意见, 作为一项重点工作来抓, 以进一步配合国务院“29 条” 和省政府“40 条” 实施意见的落实。

 简要地说, 要做好以下七项工作:

 1. 转变司法理念和作风。

 法官要真正确立平等保护的司法理念,依法保护好中小企业、 特别是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2. 对涉案中小企业尽可能使用快捷程序, 影响企业生存发展。

 3. 依法支持中小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 支持他们参与国企改革,以及自 身的资产重组改制。

 4. 通过公司诉讼案件的审理, 规范它们的公司化治理。

 同时,要加大对中小企业财产保护的力度, 依法制裁各种侵占、 挪用中小企业资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5. 充分发挥司法判例的引 领作用。

 通过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指引 金融创新, 引 导构建广覆盖多层次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 ,保护它们的信贷融资的权益, 缓解融资困难。

 6. 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在中小企业转型升级中的推动作用。

 依法支持它们加大研发投入, 创新自 主品牌, 加快技术进步。

 7. 加强民事执行工作对中小企业利益的保护。

 确保它们打官司的胜诉成果, 能够切实转化为推动企业继续发展的现实利益。

 总之, 司 法要更加关注中小企业面临的困难, 使我省经济发展做到“大平台 、 大产业、 大项目 、 大企业培育建设” 与“中小企业转型升级” 两者并重并举。

 第二, 不宜过度提倡司法创新。

 对司法的属性、 司 法的规律,我们要十分尊重。

 司 法的基本含义, 就是要运用国家赋予的裁判强制力, 严格执行好现行立法的规定。

 人民法院需要的是既符合立法精神, 又解决实际问题的创新,是敢于担当, 敢于破解诉讼难题的创新。

 不要小看我们应对案多人少, 在加强审判管理层面上的小改小革, 不要小看我们统一司法尺度的规范指导, 不要小看我们纠 正带倾向性的执法偏差, 不要小看我们应对金融危机冲击所提出的符合浙江实际的司 法政策, 这些才

 是真正的司法创新, 体现了 合法、 管用 , 体现了 完善司法、 尊重司法规律的创新。

 建议最高院加强这方面的指导与监督。

 第三, 信“访” 不信“法” 的现象值得反思。

 涉诉上访问题,各级法院做了 大量的工作。

 去年“两会” 我说过这个问题, 今年还想提一下。

 信访制度不能成为解决个案纠纷的主渠道。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高度, 理性看待信访实践中出现的问题, 及时改革完善信访制度, 发挥司 法和行政执法、 行政复议, 以及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主渠道作用, 使信访归位于群众陈情联系政府的本原。

 第四, 建议加强“侵权责任法” 实施的司法解释和法官培养。侵权责任法和物权法一样, 是一项民事基本法, 7 月 1 日 即将实施,里面有不少亮点和新规定, 比如事故赔偿的“同命同价” 问题, 网络侵权问题, 医患纠纷问题, 精神损害赔偿问题, 都有了 新的规定。但有的仍比较原则, 需要细化, 才便于法官具体适用和操作, 对此,最高院已经下发通知, 要求各级法院重视侵权责任法的学习贯彻。同时, 我认为有关侵权责任法司 法解释的谋划制定和法官业务培训也刻不容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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