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一把手”监督座谈会上讲话

时间:2022-05-25 16:2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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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一把手”监督座谈会上讲话

加强“一把手”监督座谈会上讲话5篇

【篇一】加强“一把手”监督座谈会上讲话

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全程监督

作者:陈正恭

作者机构:海关总署驻上海特派办党组书记、主任

来源:上海机关动态

年:2005

卷:000

期:002

页码:24-26

页数:3

中图分类:D924.392

正文语种:CHI

关键词:“一把手”;赵玉存;重刑;抓获;滥用职权;受贿;领导干部;海关;反走私;走私分子

摘要:1998年以后的反走私风暴中,一边是许多曾经不可一世的重大走私团伙被彻底揭露,走私分子纷纷被抓获归案,一边是部分海关领导干部因滥用职权受贿放私而一个接一个落马,许多被判了重刑有的甚至被判极刑。其中不乏直属海关的“一把手”,如曹秀康、杨前线、赵玉存、耿永祥、莫海涛等。为什么“一把手”会出现这种情况?如何采取措施加以防范?血的教训值得反恩,发人深省。

【篇二】加强“一把手”监督座谈会上讲话

对如何加强一把手监督的思考


对如何加强“一把手”监督的思考

“一把手”主要是指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业和群众团体中的主要负责人。由于“一把手”掌控着一个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权力,在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的地位,因而普遍存在“难监督”的问题。从近些年查处的腐败案件看,党政“一把手”违纪违法问题主要集中在五个方面。一是违规用人。借选拔任用干部、组织人事调配之机收受钱物、索贿受贿、买官卖官。二是违规用权。利用手中的资金拨付权、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等收受贿赂,谋取私利。三是违规决策。在“三重一大”问题上独断专行,个人说了算,致使权力失控、决策失误、行为失范。四是违规干预和插手市场经济活动。五是违规收受各种礼金“红包”。针对这五个方面问题,我组认为:

一、切实运用好对“三重一大”内容监督。

(一)由派驻(出)机构牵头细化各综合监督单位“三重一大”具有可操作性内容,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必须向派驻(出)机构“提前报告”制度,以便于派驻(出)机构可以全程参与或掌控各综合监督单位的“三重一大”内容及程序,从而为规范“三重一大”议事监督奠定基础。

(二)采取“三重一大”公示公告制度。只要涉及到“三重一大”内容,都必须在各综合监督单位网站开设“三重一大”专栏或显要位置进行公示,并采取“事前公布内容、事中公示决策进程、事后公示决策结果”的方法,做到内容、程序、结果“三公开”,进而不断扩大党员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

(三)坚持“三重一大”民主集中制议事决定制度。要规范“一把手”决策权的行使,凡是涉及到“三重一大”的,都必须经过党委集体或领导班子讨论研究才能做出决策。

(四)要严格“三重一大”决策程序。决策过程分为议题准备、集体研究、贯彻执行3个环节进行监督。在议题准备环节,事项报审前必须提前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避免会议决策流于形式。在集体研究环节,决策会议参加人员必须达到领导班子人数2/3以上,且分管负责人必须到会,会议方可召开。领导班子成员中具有表决权的人数不足3人的单位,应成立3人以上的“三重一大”事项决策领导小组,避免重大事项决策“一言堂”。同时也要严格执行充分酝酿、群众参与和专家论证的民主决策制度,重大事项决策都要经过充分酝酿,充分发挥纪委参与“三重一大”监督质量。

二、坚持“一把手”五不直接分管制度的监督。要切切实实坚持“一把手”不直接分管“财务、组织人事、工程招投标、行政审批、物资采购”制度。首先,从年初单位党委(组)班子分工文件上要加以明确。其次,要落实到具体实际操作程序和操作环节中,力求避免出现分管线领导不签字,签字还是“一把手”的两张皮现象。再次,要正确处理好“一把手”负总责以及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与“五不直接分管”的关系,正确处理好“直接”与“间接”的关系。

三、牢牢抓住财经制度的“笼子”。一是严格离任审计制度制度。坚持凡离必审、先审后离,凡用必审、先审后用。二是建立财经制度检查制度。建议由综合派驻机构牵头,联合审计、财政等部门,每年采取定期、不定期、“飞行检查”等形式对各综合监督单位进行财经制度检查。三是执行预算评估制度。联合财政,每年对各综合监督单位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评估。

四、完善监督网络。首先在单位内部设置检举箱,充分发挥内部监督的作用。力求做到“两个结合”:“党内监督”和“党外监督”相结合;
“八小时内”和“八小时外”相结合,完善监督网络,实行对一把手的全程立体式监督。其次充分发挥舆论的作用。通过开通监督电话、公布电子信箱、实行公开承诺等措施,架起对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的舆论监督桥梁。

总之,必须科学地分解和配置“一把手”的权力,健全和完善“一把手”选人用人制度、财务审批制度、离任审计制度等,做到“关口前移”和“关口后移”相结合,重点从规范事权、财权入手,规范“一把手”权力运行。

【篇三】加强“一把手”监督座谈会上讲话

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新形势下,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特别是对一把手的监督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 为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纪委的要求,探索进一步加强对党政领导干部特别是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 近年来,我们在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工作中,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取得了一定的成效。我们的作法是:

一、加强教育培训,增强一把手自我监督意识

增强一把手的自我监督意识,是做好对一把手监督工作的关键。一方面加强对一把手的正面教育。使党政一把手增强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自觉性,牢固树立“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权力观。一是开展“双读双写”教育活动,即读廉政文章、廉政警句,写读后感、廉政笔记的教育形式,定期向县处级领导干部送一期有关廉政自律方面的参阅资料,要求每位县处级领导干部撰写廉政笔记和读后感,县纪委不定期对县处级领导干部读写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取得实效。二是深化学习“两个条例”。自3月下旬开始,集中一个月的时间,在全县处级党员干部中开展了重温“两个条例”活动,通过学习和对照剖析,进一步增强县处级领导干部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正确行使党内监督权利的意识。三是引导领导干部撰写理论文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加强党性修养。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高志军带头撰写,理论文章3篇,其中《贯彻落实条例,完善权力监督》一文被收录全省廉政反腐优秀论文专集。

另一方面,利用反面典型进行警示教育。经常性地组织一把手开展警示教育活动,通过以胡长清、成克杰、田韩案等重大案件和查处的一些典型案件为反面教材,通过深刻剖析他们的犯罪过程,使一把手以此为鉴,警钟长鸣,在思想上始终绷紧自我监督这根弦,真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通过教育培训,使一把手养成自觉接受组织和干部群众监督的良好习惯,不断扩大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按规定参加组织生活,虚心接受组织上、班子内部和广大群众的批评和建议,做到有则改之,无则加勉。

 二、创新形式,实行党政“一把手”廉政报告制度。

我们认真执行《县(处)级单位“一把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汇报制度》。汇报每季度进行一次,截止目前,已召开一把手汇报会四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办公室将每次汇报情况综合后存入廉政档案,作为上级考核评定的重要依据。 

按照市纪委关于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专题廉政报告的要求,由县纪委主要领导向谈话对象(局级)提出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个人廉洁从政的要求,转告干部群众对其廉洁自律情况和所在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反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要求。“一把手”廉政谈话一般每年安排一次,必要时随时进行。


   三、健全制度,实现对一把手监督的制度化、规范化。

加强规章制度建设,是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根本所在。我们从建立和完善制度入手,以制管人,以制律人,保证对一把手监督工作的规范有序。一是建立一把手交流轮岗制。在保持干部队伍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对在一个地方或一个岗位任职时间过长的一把手进行交流轮岗。这样既可以打破关系网,避免形成地方利益、集团利益,又可以净化可能滋长腐败的土壤。二是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按照先审计后上岗的要求,紧紧围绕反映一把手实绩的主要方面,重点审计一把手在原工作单位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经济项目经营管理情况、个人经济收支情况以及遵守财经纪律情况。同时,改进和完善干部考察、年度考核等制度,不定期地对一把手进行考察和审计,增强监督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三是建立健全党政一把手施政行为公开制度。权力运行过程公开化是一切监督的基础,为此必须建立一把手政务公开制度,杜绝权力暗箱操作。要根据一把手的工作职责,制订出可操作性强的政务公开制度,在严守党和国家机密的前提下,对一把手的职责、权限以及决策内容、形式、程序等事项,在适当范围内进行公开,接受干部群众的监督,切实纠正某些一把手在执行规章制度上搞特殊化和“制人不制已”的行为。 

首先,出台《关于加强对党政一把的监督办法(试行)》。监督的内容主要包括执行“四大纪律和八项要求”情况、执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情况、选人用人情况、重大事项决策情况、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作风建设情况等相关方面。监督实施方式上,主要有任前廉政谈话、函询、谈话、立案查处、述职述廉、经济责任审计、个人重大事项和廉政情况报告、列席常委会、党委(组)会等方式。

二是党政“一把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制度。在每年的全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后,市级党政领导分别召开由所属责任对象参加的廉政工作专题会议,由市委、市政府领导与所属责任单位(直接分管的市直部门和联系乡镇、街道)党政“一把手”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部署、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对所属责任单位党政“一把手”的廉洁自律提出明确要求。

三是党政“一把手”汇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制度。每年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部分乡镇、街道和市直部门“一把手”向市纪委全委会汇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和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并接受评议。 

    四、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审批财务制度。

党政“一把手”不再行使本单位财务的直接审批权,由副职领导分管财务,财务单据实行“一单联签”制,即日常经费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把关;
业务专项经费开支由经办人、证明人、分管业务领导签字,分管财务领导签批把关。“一把手”对总体财务开支情况进行审核监督,并签批分管财务副职的报销开支。超过一定数额的财务开支由领导班子集体决定。实行分管领导签字、行政“一把手”审批、党委书记定期检查审核的方法,加强对了财务审批工作的监督。

    五、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听证会制度。工程项目在正式立项前,必须对立项理由、资金估算、工程周期和工程建设管理等方面内容进行专项听证。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项目必须统一进入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公开招投标。严禁规避招投标或擅自肢解工程总量及变相违规操作。资金额度较小,按规定可不进入统一招投标程序的工程项目,也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招投标和承发包方案,并报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核。严禁党政“一把手”违规插手、干预工程项目招投标和承发包活动。

【篇四】加强“一把手”监督座谈会上讲话

“一把手”加强监督的暂行办法

2012/11/14 19: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县各级党政“一把手”的从政行为,促进其更好地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加大预防腐败工作力度,教育和保护干部,服务和保障县域经济社会好发展、快发展和大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方针,通过强化监督,全面提高党政“一把手”的综合素质,提升领导能力和执政能力,保证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得到全面正确地贯彻执行。

第三条  监督工作在县委、县政府的领导下,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责分工,由县纪委牵头组织实施,重点加强对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党政“一把手”(包括负责人)的监督。

第四条  监督工作坚持严格要求、实事求是、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依靠群众、依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  监督内容

第一节  决策和执行

第五条  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要坚持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度,制定内部决策规则并报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备案,在讨论决定事项时要严格按照规则进行,领导班子成员逐一发表意见,表明态度,然后作出决定。党政“一把手”要充分听取班子成员意见,对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事项不得实施。 

第六条  各党委(党组、总支)、各单位对涉及民生等重要问题作出决策前,应当根据需要,充分利用座谈会、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社会公示和问卷调查等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  实行党政“一把手”末位发言制度。领导班子在讨论涉及人事、财务、工程建设、物资采购和资产处置等问题时,首先由分管领导提出,班子成员依次发表意见,党政“一把手”最后发表结论性意见,防止“一言堂”问题发生。

第八条  领导班子集体做出的决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落实。在决策实施过程中,党政“一把手”要加强指导和督促检查,防止发生推诿扯皮、敷衍了事等问题。对决策进行重大调整或变更,要经领导班子集体决定。

第九条  党政“一把手”必须坚决执行县委、县政府的决议、决定,对不执行或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究责任。连续两年未完成工作任务或被一票否决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党政“一把手”的责任。

第十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第二节  人事管理

第十一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人事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十二条  调整、选拔任用干部要坚持党管干部,任人唯贤、德才兼备,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民主集中制和依法办事原则。

第十三条  推荐科级和科级后备干部,要严格执行县委《关于实行选拔任用干部工作责任制的实施意见》(延发〔2006〕7号),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班子成员充分酝酿、党委(党组、总支)集体研究决定上报人选的程序进行。

第十四条  选拔任用副股级以上干部,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严格按照程序选拔任用,具备竞争上岗条件的,原则上应当竞争上岗并实行差额考察制、票决制、公示制和试用期制。

第十五条  讨论任免干部应当由党政“一把手”主持召开班子会议并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由分管人事工作的副职介绍拟任免人选的情况,充分讨论酝酿后,当场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对拟任免人选得同意票超过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的,形成任免决定;
对拟任免人选得不同意票超过半数的,一年内不得再以同一拟任职务提名推荐。

第十六条  单位空编需要选聘工作人员,要提出用人计划上报组织人事部门,由组织人事部门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招考或者其他组织程序选聘。严禁超编进人和自行选聘工作人员。单位之间严禁互相借调人员,严禁单位雇用临时人员,已用的一律清退,特殊需要的必须经组织人事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加强干部交流。在同一岗位任职满5年的,一般应当轮岗;
掌管人、财、物等重要岗位和具有行政执法权、审批权等关键岗位任职满5年的,应当轮岗。

第十八条  调整、选拔任用干部或者选聘工作人员,纪检监察机关要全程参与,强化监督。

第三节  财务管理

第十九条  党政“一把手”(乡镇除外)不直接分管财务工作,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二十条  乡镇财务支出实行行政“一把手”审批、党委“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应当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分管领导、财政所长、乡(镇)长、党委书记签字后,财政所方可付款入账,否则不予支付。

第二十一条  各单位财务支出实行分管领导审批、“一把手”审核制度,每张支出票据必须标明用途,由经手人或证明人、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一把手”签字后,到财政国库支付中心办理相关支付手续。在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预留的领导签字字模必须是分管财务领导的签字和印鉴,没有分管财务领导签字和“一把手”审核,支付中心不予支付。

第二十二条  实行财务预算制。党政“一把手”年初要组织召开会议,制定单位全年财务预算并严格按照预算执行。特殊情况下出现非预算支出,要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财政专项资金要严格按规定管理使用。财政性资金通过国库单一账户存储、支付和清算,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中心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按照部门预算、用款计划、项目进度等规定的程序直接支付或者授权支付,确保财政资金安全、合理、高效使用。

第二十四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等应当使用财政部门指定的专用票据,严禁不开票据或者不开具正规票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性收费、罚没款以及政府性基金收入、服务性收入、变价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的利息、捐赠、资产资源发包等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要根据资金总量和流量大小决定分管财务领导审批限额并严格执行财务预算,超过限额或非预算支出应当由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每季度要将财务收支情况在班子会上通报。

第四节  工程及项目建设

第二十七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明确一名或几名副职分别分管。

第二十八条  在申报、争取项目过程中涉及的重要事项应当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争取项目、资金进展情况应当及时在领导班子会议上通报。

第二十九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依法实行招投标,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省、市相关规定,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应当建立项目法人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并加强监督检查,按照预算标准严格把关,严禁借工程及项目建设之机谋取私利。

第三十一条  工程、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标准验收,相关人员把关签字,出现质量问题,严肃追究“一把手”、分管领导和验收人员的责任。

发生追加预算等重大问题时,应由分管领导提出,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严格按程序办理,严禁违规操作。

第三十二条  工程及项目建设资金要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每笔支出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支付,严禁挤占、挪用。

第五节  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

第三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不直接分管物品采购及资产处置,应当明确一名副职分管。

第三十四条  物品采购前要向县采购办申报,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严格履行政府采购相关程序;
采购物品价值超过分管领导审批限额的,应当经领导班子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三十五条  需新增固定资产要按照规定到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固定资产应当分类编号,建账登记。

第三十六条  处置房屋、车辆、大型设施、设备等资产应当报财政部门审批,严禁随意、擅自处置或者借机以权谋私。

第三十七条  资产处置或者出租所得收入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县财政,严禁坐收坐支、私设“小金库”。

第三十八条  党政“一把手”调离,要按照规定移交所有公用资产。

第三章  监督方式

第一节  组织监督

第三十九条  党政“一把手”要严格执行县委《党政“一把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延发〔2006〕10号),对重大问题决策、重点项目审批、重要干部任免、重大资金使用等事项及时、如实上报,自觉接受组织监督。

第四十条  县纪委应当对党政“一把手”定期进行廉政教育谈话;
对新提拔任职或调整岗位的进行任前廉政谈话。

第四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负责对党政“一把手”年度履职和廉洁自律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节  班子内部监督

第四十二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加强对副职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监督和管理。按照权力分解的要求,分管副职应为领导班子的不同成员。

第四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每年至少组织召开一次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结合班子成员思想和工作实际,有针对性地确定主题,带头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班子其他成员要敢于对“一把手”提出批评意见,确保生活会的质量和效果。

第三节  专门机关监督

第四十四条  纪检监察机关对各单位决策和执行、人事任免、财务管理、工程建设、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纪案件。

第四十五条  县审计局应当强化工程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财务管理、物资采购、资产处置的审计,在审计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实施单位要及时向审计局报告情况。县审计局应当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对党政“一把手”进行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第四十六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县审计局根据职责权限,对党政“一把手”离任时有无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突击提拔干部、突击进人和有无违反财经纪律突击花钱、滥发钱物、侵占公共财物等问题进行离任审查。

第四十七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非税收入、专项资金使用、执行财经纪律等情况进行经常性监督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要及时向纪检监察机关报告。

第四十八条  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对涉及党政“一把手”的违法犯罪案件应当依法严肃查办,并及时向县委政法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通报查处情况。

第四节  人大、政协监督

第四十九条  县人大通过法定形式,有针对性地对依法任命的“一把手”实施监督,促进其依法行政、勤政廉政。

第五十条  县政协通过调研、视察、提案、专题协商等多种形式,积极建言献策,反映社情民意,有重点地对党政“一把手”实施民主监督。

第五节  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

第五十一条  县纪委、县委组织部应当向社会公布监督举报电话及电子邮箱,充分发挥党风监督员、行风评议代表的作用,及时收集社会各界反映党政“一把手”党风廉政方面的意见和问题,并做好调查核实工作。

第五十二条  县电视台应当对各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开展情况进行宣传报道,对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和发生的重要情况跟踪报道,对党政“一把手”顶风违纪案件公开曝光。

第四章  监督处理方式

第五十三条  党政“一把手”违反本办法规定,构不成纪律处分的,给予诫勉谈话、调整岗位、限期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构成纪律处分的,分别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及相关补充规定处理;
应当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监督保障

第五十四条  实行监督联席会议制度,由县纪委牵头,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有组织人事、政法、财政、审计、计生等部门和人大办、政协办、统战部、工商联等参加的监督联席会议,对党政“一把手”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汇总,实现监督资源共享。

第五十五条  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听取群众意见,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十六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线索,应当及时向县委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报告。

第五十七条  党政“一把手”应当主动配合监督,不得推脱、回避、阻碍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对领导班子副职、股级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的监督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延寿县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延寿县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篇五】加强“一把手”监督座谈会上讲话


摘要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明确规定:“党内监督的重点对象是党的各级领导机关和领导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在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防治腐败的关键在于建立权力运行监控机制。然而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对“一把手”监督难以到位、难以奏效,致使一个个“一把手”相继倒台。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促使其正确使用权力,已成为一项十分重要而紧迫的任务。权力离不开监督,不受监督的权力必然异化。本文通过对“一把手”权力制约和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提出了健全和完善“一把手”监督机制的对策建议。
关键词:加强“一把手”监督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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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的机制研究

党政一把手在党政领导班子中处于核心地位,在决策环节中处于主导地位,在领导班子运转中处于督导地位,其权力上的优势是显而易见的。邓小平同志指出“将优势建立在权力上是靠不住的,不受限制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在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对一把手的监督,有效地规范和约束一把手的权力,对于从严治党,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当前,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由于新旧体制的转换,人际关系的变化,各种利益关系的调整等因素的客观存在,使干部监督工作难度加大,特别是对处于重要位置、发挥关键作用、位高权重的党政“一把手”的监督难度愈来愈大。如何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已成为党的干部监督工作亟待解决的重大课题。
一、深刻理解加强对“一把手”监督重要性的认识
腐败的实质是权利的滥用。强化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是防治腐败的根本性问题,在反腐倡廉建设中具有至关重要的地位和作用。(一)、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制度研究是反腐倡廉建设的必然要求。权利趋于腐败,绝对的权利导致绝对的腐败。加强对权利运行的制约和监督,是有效预防腐败的关键。对权利进行制约和监督,是权利来自于人民这一本源性的内在要求,只要存在权利,就需要加强对权利的制约和监督,这是人类政治生活实践经验的科学总结,是适用于任何政治制度的一条普遍规律,是反腐败斗争的必然要求。(二)、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制度研究对于预防腐败具有关键作用。腐败发生的内在规律表明,任何腐败行为的发生都离不开公共权力、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三个必要条件,三者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作用,形成腐败行为发生的完整链条。尽管腐败动机和腐败机会为腐败行为的发生提供了主客观条件,但是管理、分配国家稀缺资源的公共权力是腐败行为发生的先决条件和原始动力,在腐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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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的链条中起着关键性作用。因此要有效防治腐败,必须抓住权力制约和监督这个关键,构筑权力防线。
(三)、加强对党政“一把手”监督制度研究在惩防体系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权力制约和监督是国家政治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不仅受到政治体制本身的内在制约,而且受到外部诸多条件特别是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的影响。由于我国正处于深入推进改革开放的进程之中,体制机制尚未健全完善,权力制约和监督还存在着不相适应的问题,主要表现为权力过分集中现象不同程度地存在、专门监督机构的独立性和权威性需要加强、民主监督的作用还没有得到有效发挥、制约监督的措施和手段还不够完善、制约监督的法制化程度还不高。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将我国权力制约和监督的现实问题置于经济社会发展的纵深背景之中进行思考,通过体制机制的改革创新,建立起有效的权利运行监控机制。构建惩防体系作为国家防治腐败的重大战略和制度安排,其中要目标之一就是建立健全权利运行监控机制,且框架构成各项要素的结果性目标都是为了保证领导干部正确行使权利,这决定了权利制约和监督在惩防体系建设中处于核心地位。二、当前对党政“一把手”的监督仍显薄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监督主体意识淡薄,不愿监督
一是旁观者心态。部分党员干部认为对一把手的监督是上级组织和纪检部门的工作,与自己无关。所以对一把手的工作、生活等活动漠不关心,奉行“事不关已,高高挂起”的原则。二是实用主义心理。一部分人对一把手具有崇权心理,担心提意见会遭到一把手的打击报复,或被上级组织认为“闹不团结”而影响自己的前程,于是采取明哲保身的态度,对一把手的某些行为,采取无原则的一团和气。三是实际条件的制约。由于一把手权力运作透明度不高,领导的日常活动和工作情况公开不够,干部群众对一把手的“事”知之甚少或一无所知,所以,对一把手的监督也无从谈起。(二)、监督客体自觉性差,不让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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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在思想上不理解。有的党政一把手自认为素质高,走得正,行得端,不需要监督。对来自群众的监督,认为是不支持;
对来自同事的监督,认为是不合作;
对来自上级的监督,认为是不信任。二是在工作中不执行。有些一把手平时习惯了家长作风,自恃高明,作风霸道,在工作中没有认真执行干部监督的有关规定,使一些规定形同虚设。三是在权力上不放松。有些地方一把手赋权过重,在工作决策中大权独揽,习惯于一个人说了算,没有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把来自各方面善意的监督,看作是对其权威的挑战,权力的过分集中,妨碍了有关监督措施的落实。
(三)、监督体制不完善,不便监督
一是监督机制不健全。目前,在对一把手的监督上,还没有形成一套层层相依、环环相扣、行之有效的监督机制。有的规章制度过于笼统,缺乏操作性。如“原则上不应该”、“原则上不得”等条文,致使监督机关在实际工作中不好把握标准,具体程序不易操作,致使一些制度流于形式。二是监督责任不明确。一些单位虽然制订了不少规章制度,但没有突出班子一把手这个监督重点,往往将其和其他班子成员等量齐观。在职责上也没有明确分工,缺乏监督责任人。所以,既使一把手在工作中出现了失误,往往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无人负责,无人追究。三是监督内容不全面。有的单位将廉政建设当作党内对一把手监督的全部内容,忽视了对一把手在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行使权力,贯彻民主集中制等方面的监督;
有的注重对个人品质、生活作风上的监督,缺乏对一把手勤政为民,履行自身职责的监督。同时在监督的着力点上,往往注重事后监督,忽视了事中和事前监督。
三、解决一把手监督难的问题,建立对一把手监督制约的有效工作机制,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一)、严把入口,立足防范,强化监督的自觉性。
一把手的特殊地位和作用,要求我们在选拔一把手时,必须十分慎重,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选那些能够经受住执政、改革开放和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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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考验的干部,选那些不图虚名、扎实工作、群众拥护、在两个文明建设中做出了显著成绩的干部。在选拔一把手时,组织和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把对一把手的监督超前到位,确实把好政治素质和个人品质关,为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确立一个较高的起点。同时,要加强对一把手的教育和培训,使一把手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增强接受监督的自觉性。(二)突出重点,拓宽渠道,实施全方位监督。
从监督内容看,要按照江泽民同志提出的“坚持原则,把握全局,团结同志,加强修养”四句话,从政治纪律执行情况、履行岗位职责情况、民主集中制执行情况、工作作风情况以及遵纪守法、廉洁自律情况等方面对一把手进行监督,要着重抓好对一把手重大问题决策和人财物权的监督制约。从监督渠道看,主要应强化上级组织、班子成员、人民群众三个方面的监督。上级组织要增强监督意识,明确监督责任和负责人,定期听取一把手工作汇报,认真参加下级班子民主生活会,通过加强检查、考察、诫勉谈话等方式,了解情况,发现问题,有效行使监督权力。同时,上级组织要支持班子成员行使监督权力,促使他们有效地履行监督职责,有意识地在班子内部培养一种积极健康的权力制衡机制。要重视群众监督,坚持领导干部接待群众日制度,高度重视人民信访和群众举报,凡反映一把手的问题,原则上都要报送上级有关部门认真核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三)、用权规范,政务公开,形成监督的社会性。
要建立工作制度,对一把手在重大决策方面的实际权限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对其违规行为作出明确的处罚规定,把对一把手的权力限制在履行职责所允许的范围内,保证执纪执法部门有的放矢地进行监督。要使权力真正置于党员和人民群众的有效监督之下,必须增加党务政务活动的透明度,重大情况让人民知道。只有这样,才能向社会提供监督依据,才能充分发扬民主。为此,要建立一把手事务公开制度,党政各级一把手的哪些工作必须向社会公开、什么时间公开,都要制定严格规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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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健全制度,狠抓落实,保证监督的经常性。
加强对一把手监督,关键是要通过健全完善和落实相关制度,发挥制度对干部行为的规范约束作用,达到教育、诫勉、激励的目的。因此,要依据新情况、针对新问题,继续健全制度,完善监督机制。区县委要建立有关加强对一把手监督的若干规定,对监督内容、责任、程序及处理办法做出具体规定。对一些大错不犯,小错不断,工作平平,庸庸碌碌,威信不高,影响不好的一把手,应制定出有效的处理办法和制度;
对一些不能如实申报收入,不能如实进行廉洁自律检查的一把手,应靠制度改变监督部门既无法问津,又缺乏解决问题办法的状况。同时,要解决好制度落实不够的问题,使已经建立的制度真正发挥作用,在制度建设中要突出责任追究的内容,明确制度不落实时监督管理者和被监督管理者应承担的责任,解决好对制度落实的督察问题。制度一旦制定,必须辅之以严格的检查、监督手段,必要时上级应派人蹲点督促抓好落实。
中国共产党的性质和宗旨,决定了党同各种消极腐败现象是水火不相容的。坚决惩治和有效预防腐败,关系人心向背和党的生死存亡,是党必须始终抓好的重大政治任务。强化对“一把手”的管理监督,健全完善“一把手”监督机制,充分发挥各级“一把手”在抓班子、带队伍、干事业中的作用,已成为摆在全党面前一项刻不容缓的重要工作,也是执政和改革开放条件下党的建设亟需解决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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