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XX法院反映互联网庭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

时间:2022-05-24 16:05:02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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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XX法院反映互联网庭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

XX法院反映互联网庭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5篇

【篇一】XX法院反映互联网庭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

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分析及建议
作者:杨浴晗
来源:《商情》2017年第34期

        [摘要]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互联网业蓬勃发展,传统金融体系需要不断的推进改革,互联网金融得到快速发展。其对促进金融创新、个人的投资理财需求等起到很大的作用。但其自身还存在一些问题,如互联网信息安全性问题,监管体系、信用体系不完善问题等等,因此本文将在分析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存在问题;
对策;
监管

        互联网金融是依靠大量数据的积累以及强大的数据处理能力,通过互联网服务,主要包括了网络信贷、众筹融资和其他网络金融服务。

        一、我国互联网金融的现状

        截至2016年,我国网民规模达6.5亿,由此可见,互联网市场是比较庞大的。另外,其中手机网民5.6亿,互联网普及率达47.9%,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用户规模达到3.04亿,网上支付的比例达到46.9%:手机支付用户规模达到2.17亿,增长率为73.2%,如此强大的市场需求更是促进了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较快,将成为金融创新以及未来金融市场的发展趋势。

        二、我国互联网金融存在的问题

        虽然我国互联网金融正处在快速发展的阶段,但由此也会带来一系列的问题,如互联网信息安全问题、征信体系不完善,监管机制不完善等等。

        (一)互联网信息缺乏一定安全性

        目前,我国个人互联网使用的安全状况不容乐观。在安全事件中,电脑或手机中病毒或木马、账号或密码被盗情况最为严重,分别达到26.7%和25.9%,在网上遭遇到消费欺诈比例为9%,同时,由于各方面监管的不力,客户个人信息泄露的威胁,隐私保护等各方面的威胁也是十分严峻的,会影响到个人、企业乃至国家信息的安全。

        (二)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体系及法律体系不完善

【篇二】XX法院反映互联网庭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

互联网存在的意义是什么?

互联网的本质是工具,是产品,它不是一个媒体。人类的一切活动首先是信息传播的过程。活动越复杂,信息传播的成分就越多,信息传播的成分越多,活动达成的难度就越大。正如商业难于阅读,而社交又难于商业。而互联网存在的意义正是在于将原本存在于各种传统媒介上的高成本、低速度的艰难的信息传播过程转为低成本、高速度的比特化的高效的信息传播过程(其中,需要构建合理化的信息存储、检索、反馈、再生产方式,即——好的互联网产品)从而,从根本上促进人类各项活动中信息传播的效率,进而,从根本上促进人类的各项活动的效率。从对人类一切活动的效率提升来讲,它的作用要远远超过三次科技革命。传统门户网站将原存在于书本、报刊、电视等媒介上的信息比特化,并为其提供方便合理的存储、检索、反馈、再生产方式,从而,从根本上提高阅读活动中信息传播的效率,进而,根本上提高人们阅读活动的效率。这造就了新浪。BBS则是将原存在于口头、书信等媒介上的信息比特化,并为其提供方便合理的存储、检索、反馈、再生产方式,从而,从根本上提高人类交流活动的信息传播的效率,进而,从根本上提高人们交流活动的效率。这造就了天涯。电子商务网站则是将存在于零售店、货架上、仓库里、生产说明书等媒介上的商品信息比特化,并为其提供方便合理的存储、检索、反馈、再生产方式,从而,从根本上提高商业活动中信息传播的效率,进而,从根本上促进整个商业活动的效率。这造就了阿里巴巴辉煌。社交网站则是将存在于名片、户口档案、他人口碑、自我认知等媒介上的信息比特化,并为其提供方便合理的存储、检索、反馈、再生产方式,从而,从根本上提高社交活动中信息传播的效率,进而,从根本上促进整个社交活动的效率。这造就了伟大的facebook、myspace.综上所述,社交网站作为网站是可能的。互联网的本质是工具,是产品,而社交网站是互联网最伟大的产品。Web2.0的意义在于:它第一次深刻地理解了互联网的本质,第一次把互联网真正当成工具,当成产品,而非媒体。

【篇三】XX法院反映互联网庭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

一、常州5家法院互联网庭审直播平台采购需求一、系统概况

为增进法院审判工作的公正、公布,提高司法效率,提升法官办案水平,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决定依托目前法院科技法庭的音视频系统建设互联网庭审直播平台,通过配备与省法院相同的互联网直播设备和软件平台,将庭审现场的音视频信号在互联网上面向公众进行网络直播,充分表现审理进程的信息公布。
庭审直播平台要紧由“前端播控系统”和“流媒体效劳器”两部份组成,互联网网民能够通过常州钟楼、新北、戚墅堰、金坛、溧阳5家法院的视频网站进行观看,也能够通过省高院、市中级法院和本地的信息门户网站页面进行同步观看。
直播平台与庭审系统、法院网站系统的整体集成方式如以下图所示:
庭审
系统
音视频矩阵庭审信号
网络直播
前端播控系统
信号上传
流媒体服务器流媒体下行
网站系统
网页嵌入调用法院网站
视频播放器

庭审直播平台的技术实现目标要求包括以下内容:
1)同时直播法院1场庭审进程,支持1000人通过互联网实时观看;
2)对每次庭审直播进程进行录像,庭审终止后能够随时回忆观看;


3)直播进程中能够对审判长、庭审两边等4路画面进行随时切换;
4)视频语音信号能够延时5-10秒播出,应付庭审突发状况。
二、前端播控系统
庭审直播平台将从科技法庭的音视频设备中引出4路视频信号和1路音频混音信号,并将音视频信号进入接入前端播控系统。为方便引线施工,前端播控系统将安排放置在科技法庭的设备间内,房间现场需具有电信独享带宽2M容量。
播控系统的组成及音视频信号结构如以下图所示,实现庭凝视频语音信号的选择切换、延时处置、紧缩编码等工作,并将紧缩后的视频语音信号通过互联网上传至流媒体效劳器。
进入科技法庭系统(4路BNC
视频分配器
庭审直播画面(4路
BNC
庭审视频信号(4路
直播控制和操作
调音台庭审音频信号
2M接入互联网
庭审直播控制主机


前端播控系统要紧由视频分派器和庭审直播操纵主机两个核心设备组成:视频分派器
将科技法庭中的原始视频信号(4路)别离一分二,形成一组视频信号(4路)进入科技法庭系统,另外一组进入庭审直播操纵主机。庭审直播操纵主机
庭审直播主机由软硬件配合一起组成,对现场音视频信号进行编码、操纵,要紧实现的技术指标如下:科目
技术性能

庭审画面输入4路CVBS模拟信号,D1清晰度
庭审直播画面输1路,出
视频压缩标准视频带宽占用语音输入/输出语音压缩标准语音带宽占用信号延时
,Flash压缩格式500-1024kbps1路MP3小于40K/s5s
3、流媒体效劳器

庭审直播平台将租用位于江苏省内的视频流媒体效劳中心,该中心具有为全
省法院系统进行直播的软硬件环境,负责将本院上传的庭审音视频信号分发至互联网上所有接收观看端。效劳器无需法院单独购买建设,依照直播次数付费。
接收者1
接收者1
信号上传
前端播
控系统
流媒体服务器
接收者N

4、直播观看网站

直播平台将配套采纳视频直播观看网站,具有长期独立的访问域名,方便网
民登录访问、观看直播及录像回忆。

【篇四】XX法院反映互联网庭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



作者:郭涛
作者机构:《人民法治》编辑部出版物刊名:人民法治页码:118-119页年卷期:2018年第10期
主题词:最高人民法院;互联网时代;北京市;挂牌;综合配套改革;高级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政法委书记

摘要:为积极回应互联网时代的司法新需求.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推动网络空间综合治理,2018年9月10日上午.北京挂牌成立互联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少平,北京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张延昆共同揭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代院长寇防主持。

【篇五】XX法院反映互联网庭审工作开展存在问题

什么是互联网庭审?



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高鸿对互联网庭审的功能与合法性给出的界定如下:

互联网庭审又称“网上开庭”,是指利用互联网技术让法官和诉讼参与人在不同的空间通过音视频系统的连接实现开庭的需要。浏览各地法院推出的网上开庭报道,可以发现主要存在以下四种形式:

一是依托互联网专业通讯平台搭建远程音视频实时沟通系统来实现庭审的需要,杭州互联网法院即是此种形式的代表。

二是利用移动微法院平台开展庭审活动,最高法院建设的中国移动微法院是总入口,从微法院小程序可跳转至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建设兵团法院共32个分平台,目前已覆盖全国3500多家法院。疫情暴发以来,部分法院已经利用移动微法院实现了在线庭审。

三是通过与网络公司合作研发专门适用于庭审的小程序,作为互联网庭审平台,如江苏高院联合腾讯公司等研发的“互联网开庭”小程序,能够提供实时开庭、举证质证、预约开庭、多方禁言、在线签名、全程录音录像、短信通知等功能。

四是是利用微信、钉钉等具有视频会议功能的系统开展庭审活动,各地基层法院利用这一形式审理了大量的简单案件。

那么,面对这种百花齐放的局面,是否需要通过统一的在线平台实现全国范围内的统一?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互联网庭审系统的定位和个案审理功能的需要。对互联网庭审进行定位主要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从技术层面明确互联网庭审应当具有的的功能,旨在使这种新型的庭审方式得到标准化、规范化的发展。二是从法律层面论证其可行性,明确互联网庭审的合法性及其法律效力。

针对这一问题,高鸿先生给出如下解释。互联网庭审与传统庭审的最大区别在于其便利性。上述列举的四种常见形式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利用互联网资源实现法官和诉讼参与人之间的音视频的实时交流,从而满足了庭审的基本需要。但因为受到功能的限制,目前还只能适用于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案件。

这些庭审方式存在的一个共同而致命的缺憾是,不能实现审判管理系统(内网)和互联网的实时对接,造成无法完成复杂案件的举证质证需求、电子卷宗的实时利用、
庭审音视频资料同步转移至审判管理系统等功能,仍然需要审判人员完成大量的线下工作,才能维持线上庭审的需求。显而易见,这种形式解决的只是异地审理的问题,其所提供的便利仅仅局限于诉讼参与人。

正是因为如此,利用互联网开庭的案件目前还局限于事实相对简单、争议焦点相对清晰的案件。互联网庭审虽然名为“网上开庭”,实际上仍然是融合了线上线下的工作,虽然为诉讼参与人减轻了诉讼成本,但对于法官来讲,并不能感受到这种庭审方式所带来的便利。不能解决便利的普惠性,所谓的互联网庭审只能成为应急之需和应景之作,并不能成为互联网庭审的代表模式。

互联网庭审并不是互联网法院的专利,构建起与互联网技术特征相适应的司法制度安排已是大势所趋。早在2018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院长就在杭州互联网法院成立一周年座谈会上强调,“持续推进互联网法院建设,探索互联网司法新机制,形成更多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为推动互联网法治发展、促进网络空间法治治理作出积极贡献。”

事实上,质疑互联网庭审的合法性更加可能的一个理由是存在于人们内心深处对庭审的传统观念,认为互联网庭审失去了诉讼参与者在庄严的法庭里所获得的仪式感。应当说这种观点有一定的道理,互联网庭审让法官和诉讼参与人“隔空对话”,确实减少了法庭的庄严氛围。

但是,时代催生的变革无处不在,司法传统也不能例外。更何况使用互联网开庭时,法官仍然身披法袍、身处法庭。诉讼参与人的“隔空”感受更多的是来源于内心的观念和感受,正如人们的生活方式不断在接受互联网时代改变一样,传统的观念同样也需要逐渐调整和适应技术进步所带来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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