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税征收的国际经验、效果分析及其对中国的启示

时间:2022-10-29 15:35:05 来源:网友投稿

摘 要:作为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制度性工具,碳税政策在不少发达国家已经取得显著效果。本文通过分析借鉴国际上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开征碳税的经验和效果,提出了我国碳税政策体系的基本框架,并从征税对象、纳税人、纳税期限、税率水平、税收的使用及减免等方面阐述了顶层设计的基本设想,并就制定碳税的保护机制、发挥碳税的积极效应、弱化消极效应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碳税;国际经验;碳排放;保护机制

中图分类号:F810.4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2-7408(2018)10-0096-07

气候变化备受全球各界的关注,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已成为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2013年全球的二氧化碳排放量再创新高,其中中国的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美国与欧盟的总和,占世界总排放量的29%[1],我国减排的压力非常大。2014年12月11日,联合国气候变化利马会议高级别会议开幕,我国承诺争取2020年完成碳强度下降40%~45%的上限目标,同时加快氢氟碳化物销毁和替代步伐,“十三五”期间实现减排2.8亿吨二氧化碳当量。中国将努力争取二氧化碳排放尽早达到峰值,并且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比重也要尽快提高[2]。《国家应对气候变化规划(2014-202年)》指出我国要坚持节约能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积极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优化能源结构,加大资金和政策支持力度,有效控制温室气体排放。

碳税是一种污染税,是对经济活动中排放的二氧化碳征收的税,目的在于通过征收一定的税收使得使用能源产品的成本增加,以此刺激经济主体节约能源、使用低碳能源、寻找新的替代能源,并且碳税可以促进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技术的发展,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从而减缓全球变暖的步伐,维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运用有效的政策工具来达到减少二氧化碳排放的目的是目前各国的共同做法,而碳税是其中很重要且行之有效的经济手段。很多发达国家都已开征碳税,通过不同的碳税政策形式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且效果显著。虽然发展中国家开征碳税的较少,但他们在减少二氧化碳排放方面所取得的卓越成效,使得他们在二氧化碳减排方面所采取的措施成为各国关注学习的热点。目前开征碳税的国家很多,成效也很显著,而我国目前面临的二氧化碳减排的压力十分巨大,因此很有必要分析借鉴发达国家在开征碳税方面的经验以及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方面的举措,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中国碳税体系,以求减少二氧化碳的排放,缓解我国的碳压力。

一、发达国家碳税征收的经验分析

截至目前,许多发达国家都已征收碳税,包括芬兰、丹麦、瑞典、挪威、美国、日本等,其开征碳税的历史最长虽然只有二十几年时间,但其开征碳税的经验却值得借鉴学习。根据碳税征收的区域范围,现有碳税制度分为两个大类:一类是征收的碳税是针对全国,范围较为广阔的碳税制度,另一类是只针对国内部分地区,范围较为狭窄的碳税制度,前者一般集中于欧洲的发达国家,后者以美国、加拿大为代表。根据税种类型来划分,可以分为单独碳税和拟碳税,前者将碳税明确作为单独税种来推行,突出代表是最早实行碳税的北欧国家,后者是指没有明确提出碳税,而在已有税收的基础上,把碳排放成本加到其中形成一种潜在的拟碳税,其代表国家是日本和英国。

(一)北欧国家经验

北欧是最早开征碳税的地区,主要征收国家包括芬兰、瑞典、挪威和丹麦,其开征碳税的时间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初。其中芬兰是在1990年开征碳税,是最早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开征碳税的国家,挪威和瑞典都是在1991年开征碳税,而丹麦则在1992年开征碳税,他们开征碳税的历史相对较长,又在实施中不断加以改进完善,是最值得各国研究借鉴的。

1.芬兰。为了控制二氧化碳的排放以达到碳零增长,芬兰世界上第一个推行了碳税,并在实践中不断地探索、改进,进行了三次改革才趋向成熟、完善,碳税税率也是由低到高。征税对象既包括工业企业,也包括家庭,并从一开始的根据能源产品中的含碳量来征税到现在的根据二氧化碳的排放量来征税。

2.丹麦。丹麦也是最早实行碳税的国家,但却和芬兰有很多的不同之处。丹麦的碳税税负更多的附加在居民个体的身上,且一开始实行时碳税税率就相对较高,增加了碳税政策实施的难度,降低了公众对碳税的接受程度。为了解决这种困境,丹麦同时配套了税收返还和减免机制,还根据能源的用途(供暖、生产、照明)和是否参加自愿减排协议等实施不同的碳税退税政策,這等于在另外的层面上降低了碳税税负。征收的碳税收入则被用来降低居民的税负,对工业企业的节能项目进行补贴,而征收自工业的碳税又完全循环回工业中,促进了工业的良好、稳健发展,这样一种较为公平的措施使得收入分配的不公有所减缓。

3.瑞典。瑞典是继芬兰之后最快引入碳税的国家。它是把碳税依附于能源税并根据不同燃料的含碳量和发热量来征收碳税,瑞典也同样是对家庭和企业同时征税,对所有的化石能源(用于发电的除外)征税。瑞典对于家庭、一般的工业企业、高耗能企业实行不同的差别退税率,碳税收入被用来弥补财政收入的下降,而这种下降是由个人所得税降低造成的。瑞典也推出了一系列的碳税优惠措施,主要是为保持本国的产业竞争力,这些优惠措施主要是针对工业企业的,使得工业企业的能源成本有所下降。

4.挪威。挪威是与瑞典同一年实行碳税的国家,同样实行差别税率。主要针对石油和煤炭产品进行征税,但对天然气却不征收碳税,根据燃料产品中的含碳量来征税,一开始是对家庭和部分企业同时进行征税的,后来是扩大到对所有的企业征税。挪威对于不同产业、不同地区实行的碳税减免方案有所差别,造纸、冶金、渔业享有的减免幅度较大,以及北海地区的优惠也较多。这说明挪威的碳税在优惠政策方面具有产业差异和地区差异。这种差异也是为了更好的在实现二氧化碳减排的同时维护本国的竞争力。

从北欧四国在征收碳税方面的经验看,碳税征收具有以下的特点:(1)征收碳税依据的是征税对象中的含碳量来征收,初始税率根据国情不同有所差别,但对家庭和企业实行的税率都有所差别,实行的也都是税率逐渐提高的原则。(2)征税的范围比较广,包括能源产品,燃料、石油等,从税负的相对比重而言,基本上对消费环节征收的碳税税负较重。(3)征收来的碳税收入,用于降低所得税、弥补财政收入的一般财政预算和降低劳动要素的税负,以缓和碳税对低收入群体带来的冲击。(4)为了维护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和保证碳税的顺利实施,相继制定了多种税收优惠措施,包括对高耗能产业实施税收减免、对电力生产实施低税率、对节能项目进行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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