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度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时间:2022-05-24 09:45: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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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度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6篇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篇1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善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共48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2、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公司批准;
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1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他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10天;
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20天;
满20年的,年休假30天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公司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公司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7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公司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公司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7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

在公司,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经营信息:(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三、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公司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
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他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公司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他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公司,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公司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提升工资

晋升职务

2、惩处

公司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薪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他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他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3.报总经理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 交还所持有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可以通过人事部门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5、本规章制度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2011.01.01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篇2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影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影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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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
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 2

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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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

索经济赔偿;
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 4

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 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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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保密义务,详见保密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 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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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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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内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
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 8

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内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内容,并不得以 9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 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 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 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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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内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理者而采取内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内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须在3日内审批。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电话、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内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 11

否的表现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范围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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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评,月度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 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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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级定性评语。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篇3

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 用工管理部门职责
第二章 员工招聘与教育培训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四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五章 休息休假制度

第六章 工资福利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八章 工作及安全规则

第九章 考核制度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十一章 员工离职制度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劳动用工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人事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员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
包括试用工和正式工;
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以及在一定条件下获得培训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四条 公司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自主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二章

劳动力管理员工作职责(劳务及专业分包)

一、认真执行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及属地建委的各项规定;
在本项目“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各项管理工作,确保不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行业和社会稳定。

二、服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的领导,认真开展各项日常劳务管理工作。

三、做好劳务作业人员进场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工作,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动合同》原件一份备查。

四、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日内,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和外地建筑业企业在京施工人员情况备案,并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备案手续复印件。

五、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3日内,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劳务企业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

六、每周更新作业人员花名册,每月上报总包项目部人员变动情况及新进场人员《劳动合同》备查,并于每月5日-10日在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劳务合同及人员备案系统上记录人员变更信息。

七、鼓励和倡导企业定期足额将劳务作业人员工资通过银行发放,严格记录考勤,每月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真实、有效的《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

八、定期参与项目劳务费结算、支付工作;
实时掌握《劳务分包合同》履约情况。

九、与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密切配合,开展项目劳务管理及纠纷排查各项工作;
每月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提交“劳务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在“项目劳务管理工作例会”上讨论。

十、除《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或银行代发工资凭证、《考勤表》、施工队长《授权委托书》须向施工总承包项目部劳动力管理员提交原件外,其余各项资料均可提供复印件,但须加盖企业公章并由劳务企业施工队长签字确认。

十一、专业分包企业(含甲指、甲直分包)直接用工,按劳务分包企业要求执行。

第三章 员工招聘和教育培训

第五条 本公司各部门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人事部门办理招聘事宜。

第六条 公司招录员工时,根据实际招录用工的情况发布招录信息,如实告知拟招录的员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等信息;
招录用工简章中,应当明确录用条件。

第七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如系首次就业的,应当提供就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首次就业证明;
如系第二次就业,必须提供与原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第八条 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十八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暂住证等合法有效证件。员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暂住证、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

公司在招录用工时,有权了解员工与履行劳动合同相关的情况,员工也应如实告知;
公司有权在必要时调查核实应聘者的相关情况。
第九条 新进员工于报到时,应向人事部门缴验下列表件:

(一)身份证、学历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县级以上医院体格健康检查表;

(三)最后服务单位离职证明或初次就业证明;

(四)最近三个月内半身脱帽彩色照片两张;

(五) 试用期间录用条件签收单;

(六)其他必要文件。

第十条 新进人员经审查合格后,由人事部门办理劳动合同签订事宜,原则 上新近员工应签订不低于三年的劳动合同,其中试用期可确定为三个月至六个月,但工作业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十一条 公司加强职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职工素质和岗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岗深造培训教育,培养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第十二条 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选送部分优秀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司招录员工将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自员工被录用之日起三十日内签订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公司代表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时方能生效。劳动合同签定后,公司应当对员工建立档案,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招录用工记录,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简历及家庭、社会背景介绍、学历证明、身份证复印件、面试记录、劳动合同文本;

(二)职业培训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培训考核记录、脱产培训服务协议;

(三)工作岗位调整及工资调整记录;

(四)奖惩记录,包括奖励或者惩处的事实调查记录、奖励或者惩处的决定、员工不服处理的申诉及后续处理记录;

(五) 员工考核记录;

(六)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关系的书面结论;

(七)其他有关于员工工作经历的记录资料。

公司应当指定专门人员管理员工档案,员工档案保存时间应当在该员工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第十五条 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并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相应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三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一个月;
合同期限为一年以上不满三年,试用期不超过两个月;
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六个月。

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并算作在公司的工作期限。试用期间,员工的劳动报酬由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满,如新进人员不符合录用条件,公司应及时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但劳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十七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员工同时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指出仍不改正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提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员工或者向其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第十九条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一)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二)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三)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第二十条 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试用期间应当提前三天书面通知公司。但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员工劳动的,或者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员工人身安全的,员工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公司。

员工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擅自离开公司的视为自动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二)员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四)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工作时间、考勤及加班制度

第二十二条 公司依法实行国家规定的八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具体以公司与不同岗位的员工所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日常上班的具体时间安排按照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


第二十四条 公司除高级职员(总经理、副总经理)外,均需在考勤之列,特殊员工不考勤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五条 在有条件的情况下,采用考勤机打卡制度,未采用考勤机的,可填写员工考勤表。任何员工不得委托或代理他人打卡或签到,员工忘记打卡或签到时,须说明情况,经部门经理签字确认后交人事部门留存。

  第二十六条 考勤设置种类:

(一)迟到:比预定上班时间晚到;

(二)早退:比预定下班时间早走;

(三)旷工:无故缺勤员工;

(四)请假:可细分为几种假,见休息休假制度;

(五)出差:因公到公司所在地行政区域外工作;

  (六)外勤:全天在外办事;

  (七)调休:员工加班后安排的补假。

  第二十七条 人事部门负责每月填写月度考勤统计表,公司依据员工考勤成绩决定员工的考勤奖励、处罚。

第二十八条 公司提倡高效率的工作,鼓励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完成工作任务,但确因公司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或安排员工节假日加班,公司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加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 员工加班的应严格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加班申请并作好考勤记录:

(一)工作日加班者,员工需在实际加班的前一天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二)周末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星期五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三)法定假日加班者, 员工需在实际加班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的下午六点钟前,把经过批准的加班申请交到人事部门,收到加班申请表的负责人需要在上面签收时间,包括日期和钟点。

(四)周末和假日的加班申请表上需要注明预计需要工作的小时数,实际加班时数与计划不能相差太远,部门主管和领导需要对加班时间进行监控和评估。

(五)如果员工提出申请时,需要签名的领导适逢外出,员工首先要在按照规定时间把未曾签名的加班申请表交到相应的人事管理部门,负责考勤的人员应及时联系相关领导征求意见并记录在案。

(六)无论是工作日、周末或是法定假日加班,员工均应如实打卡或签到,记录加班时间。

(七)特殊情况需要临时计划加班者, 相关部门主管或经理要加以额外的说明。

第三十条 为了更好地培养大家做计划的好习惯,公司严格执行加班需要提前申请的做法,因此,如果不能在规定时间交出加班申请的员工,其实际加班时间将视为无效。

第三十一条 加班补贴以及加班工资结算发放每月一次,由人事部门核实后次月随工资一起发放,员工发现加班未计算加班工资或计算错误的应在十日内向人事部门书面说明情况,否则视为认可;
收到书面情况说明后,人事部门应在十五日内负责核实,并根据核实情况予以处理。

第五章 休息休假制度

第三十二条 假期分为法定假、事假、病假、婚假、产假、丧假等。

(一)法定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规定确定的节假日为法定假期。

(二)事假:员工如有急事申请事假,须由本人填写《请假条》,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请假。原则上一年内事假天数不得超过七天。事假期间公司不支付劳动者任何劳动报酬。

(三)病假:员工因病需住院治疗或确实不能坚持上班方可请病假,假后须将药费单、县级(含)以上医院证明交公司核实;
否则按照旷工处理。员工病假期间公司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四)婚假:符合国家《婚姻法》规定结婚的员工,可享受婚假三天。申请婚假须提前七天填写《请假条》,并附结婚证复印件交公司核实批准。婚假限于领取结婚证书之日起半年内一次性连续使用。婚假期间公司按照员工正常上班支付基本工资。

(五)产假:在公司连续工作一年以上,持有准生证的女员工,可享有产假九十天;
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
多胞胎的,每增加一个增加十五天的假期。申请产假必须在预产期前三个星期填写《请假条》,经公司批准后休假,并将医院证明及准生证复印件交公司核实。难产及多胞胎须在产假期满后三日内将相关证明交公司备案。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六)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指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员工可享受丧假五天。申请丧假须经公司批准,假后将亲属死亡证明或当地公安派出所出具证明复印件交公司核实。员工丧假期间公司按公司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员工支付劳动报酬。

第三十三条 员工请假应于一日前按照以下程序办妥相关请假审批手续后方可请假:否则视同旷工。

(一)请假一天(含)以内时,报请部门经理核准。

(二)请假两天(含)以上5天以内时,报请分管副总经理核准。

(三)请假五天(含)以上时,报请总经理核准。

(四)请假未满半小时者,以半小时计算,累积满八小时为一日。

请假批准后,请假单一律送人事部门留存。员工假满后应在第一个上班日内到人事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六章 工资分配及福利

第三十四条 员工工资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
员工的基本工资、计时工资和计件工资,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各类补贴,均以劳动合同约定和公司制定的有关工资构成及分配办法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五条 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发放表上签名。
公司将按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上月工资应不晚于次月二十日前支付,具体付薪日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员工办理完所有交接手续后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第三十六条 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成都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第三十七条 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或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企业规章制度对员工处罚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扣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当月工资的20%。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一)代扣代缴员工个人所得税;

(二)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五)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扣款;

(六)劳动合同约定的可以减发的工资;

(七)依法制定的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减发的工资;

(八)经济效益下浮而减发的浮动工资;

(九)员工请假而减发的工资;

(十)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第三十九条 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职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工作条件。

第七章 社会保险与工伤认定

第四十条 公司将根据规定为户籍属于城镇的员工办理社会保险;
并对户籍属于非城镇的员工办理综合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承担相应部分,员工个人承担的社保费用由公司从员工工资中扣除。

第四十一条 如因员工拒绝协助办理社会保险而使公司无法完成社会保险参

保手续的,员工应当承担由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

当员工符合享受相应社会保险待遇的,公司向社会保险主管部门申报办理相关手续,但员工有配合办理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 员工出现工伤符合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情形的应当被

认定为工伤。

员工伤亡,经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的,员工将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第八章 工作及安全守则

  

第四十四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一)进入工作区域,必须按规定佩戴工作牌或穿着工作服;

(二)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公司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三)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

(四)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吃零食,不打闹嬉戏,不大声说笑、喧哗等,尽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五)平时养成良好、健康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不乱丢烟头杂物,保持公司环境卫生清洁;

(六)爱护公物,小心使用公司办公设备、工具、物料,不得盗窃、贪污或故意损坏公司财物;

(七)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用;

(八)搞好公司内部人际关系,团结友爱,不得无理取闹、打架斗殴、造谣生事;

  (九)关心公司,维护公司形象,敢于同有损公司形象和利益的行为作斗争。

(十)上班时间一到即刻开始工作,下班之后无特别事务不得逗留;

(十一)上班时间原则上不准会客和打私人电话,因故而经部门经理或主管许可的除外;

(十二)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不得泄露公司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五条 员工必须遵守如下安全守则和操作规程:

(一)行政后勤人员要做好电器设备或机器设备的保养、维修和用前检查工作,在确保设备可安全使用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操作电器或机器设备时,必须严格遵守技术操作规程,维护设备安全及保障人身的安全;

(三)设备使用过程中,如发现有异常情况,操作人员应及时告知相关技术人员处理,不得擅自盲目动作;

(四)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要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及时将情况向公司领导报告;

(五)工作场所的消防通道,必须经常保持畅通,不得放置任何物品;

(六)对消防设备、卫生设备及其他危险防止设备,不得有随意移动、撤走及减损其效力的行为;

(七)维修机器、电器、电线必须关闭电源或关机,并由相关技术人员或电工负责作业;

(八)非办公设备的操作人员,不得随意操作办公设备;

(九)危险物品必须按规定放置在安全的地方,不得随意乱放;

(十)办公场所严禁吸烟,吸烟要在指定场所,并充分注意烟火;

(十一)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的危险物品进入公司;

(十二)收工时要整理机械、器具、物料及文件等,确认火、电、气的安全,关好门窗、上好门锁。

第九章 考核制度

第四十六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均需考核,适用本考核制度。公司有权根据工作岗位和工作需要,对员工实行定期和不定期考核,不定期考核办法由公司人事部门根据需要另行制订。

第四十七条 通过考核,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奖金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善工作的动力。

员工考核以岗位职责为主要依据,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十八条 各类考核目的及结果使用: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发挥,工作表现考核;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核;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核;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续用与解聘;

(六)公司制订相关规章制度的主要依据。

第四十九条 各类考核形式包括:自我评议、上级评议、分管领导评议和人事部门评议。

第五十条 各类考核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考核报告;

 所有考核办法最终反映在月度或年度考核表上。

第五十一条 公司副总经理以下的员工应每月填写月度考核表,月度考核采用员工自评、上级评价及人事部门评价等方式进行:

(一)员工每月三日前将填写好的员工月度考核表交到主管上级处,每月五日前主管上级填写好意见后交到分管领导处,每月十日前分管领导填写好意见后交到人事部门,每月十五日前人事部门填写好意见后存入员工档案中。

(二)员工月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员工自评分占三十分,上级主管评分占三十分(如无分管主管的该分值由主管领导使用),分管上级领导占二十分,人事部门占二十分。

(三)月度考核六十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六十到七十分为合格,七十到八十分为中等,八十到九十分为良好,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秀。

第五十二条 年度考核应以月度考核为基础,在综合员工全年表现的基础上对员工德、能、勤、绩及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进行全面评价。

(一)员工应于每年元月五日前完成个人年终总结报告并交到主管上级处,元月十五前公司分管领导组织分管各部门完成员工述职报告会,元月二十日前各部门应将年终总结及对员工的评价意见交到人事部门,元月三十日前人事部门将员工的年度考核意见存入员工档案。

(二)员工月度考核采用百分制,员工自评分占三十分,上级主管评分占三十分(如无分管主管的该分值由主管领导使用),分管上级领导占二十分,人事部门占二十分。

(三)月度考核六十分以下者为不合格,六十到七十分为合格,七十一到八十分为中等,八十一到九十分为良好,九十分以上者为优秀。
第五十三条 人事部门依考核制度和岗位职责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总分。根据公司要求,该考评结果可与或不与考评对象见面,考核结果存入员工档案。

副总经理的考核由总经理和人事部门负责,总经理的考核由董事会负责。

第五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优秀。

  (一)在当年度内曾受记过处分的;

  (二)迟到或早退共达五次以上者或无故旷工达一日的;

(三)请假超过限定日数者。

第五十五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考绩不得列为中等以上。

(一)当年度内曾受记大过处分者;

  (二)迟到或早退十次以上者;

(三)旷工二日以上者。

第十章 奖励与惩罚制度

第五十六条 为增强员工责任感,调动职工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劳动生产率和工作效率,公司对表现优秀、成绩突出的员工实行奖励制度。

第五十七条 员工奖励分下列四种:
  

(一)嘉奖:每次加发三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二)记功:每次加发十天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三)大功:每次加发一个月奖金,并于年终奖金时一并发放。

(四)奖金:一次给予若干元奖金。

 

第五十八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嘉奖:

(一)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二)拾物不昧(价值三百元以上)者;

 

(三)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者;

(四)有显著的善行佳话,足为公司工厂荣誉者;
  

(五)忍受勉为困难,肮脏难受的工作足为楷模者。 

第五十九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功:

(一)对管理制度建议改进,经采纳施行,著有成效者;

 

(二)节约物料或对废料利用,著有成效者;

(三)遇有灾难,勇于负责,处置得宜者;

 

(四)检举违规或损害公司利益者;

(五)发现职守外故障,予以速报或妥为防止损害足为嘉许者。

第六十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记大功:

(一)遇有意外事件或灾害,奋不顾身,不避危难,因而减少损害者;

(二)维护员工安全,冒险执行任务,确有功绩者;

(三)维护公司或工厂重大利益,避免重大损失者;

(四)有其他重大功绩者。

第六十一条 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予以奖金或晋级:

(一)研究发明,对公司确有贡献,并使成本降低,利润增加者;
 

(二)对公司有特殊贡献,足为全公司同仁表率者;

(三)一年内记大功两次者;

(四)服务每满五年,考绩优良,未曾旷工或受记过以上处分者。

第六十二条 为维护正常的生产秩序和工作秩序,严肃劳动纪律,公司对违规违纪、表现较差的员工实行必要的惩戒。公司对员工的违规行为分别采用扣分和扣款两种方式予以记录,公司根据员工表现对员工进行警告、记过、记大过、解除劳动合同四种。

第六十三条 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每次扣二十分,第一次给于警告,并扣款二十至五十元;
第二次以上每次记过一次,并于每次扣除五十至两百元。
(一)委托他人考勤或代替他人考勤的;

(二)无正当理由迟到、早退两次或无故旷工一日的;

(三)擅离职守或串岗的
(四)消极怠工,上班干私活的;

(五)不按规定穿着服装或佩挂规定标志或穿拖鞋上班者;


(六)未经公司同意擅带外人到工作区域逗留或推销产品的;

(七)在工作场所喧哗、嬉戏、吵闹,妨碍他人工作的;

(八)在禁烟区吸烟或在公司区域内随地吐痰、乱扔杂物的;

(九)违反公司规定携带公司物品离开公司区域的;

(十)非机械设备的操作者,擅自操作机械设备的;

(十一)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工作区域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二)未经批准,私自换岗、顶岗、调班的;

(十三)工作中酗酒致影响自己或他人工作的;

(十四)违反工作或安全规则,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五)有其他与上述情形情节相当的情形的。

第六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扣五十分,每次记大过一次,并扣款两百至五百元:

(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企业生产秩序和职工生活秩序的;

(二)利用工作或职务便利,收受贿赂而使企业利益受损未超过一千元的;

(三)上班时间打牌、下棋、睡觉的;

(四)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捏造请假理由或伪造有薪假期证明者;

(六)在工作场所或工作中酗酒滋事,影响生产、工作秩序者;

(七)未经许可私自出借公司财物者;

(八)当众辱骂同事者;

(十)私配办公室、宿舍及营业区钥匙或私拉电线者;

(十一)服务态度恶劣、损害客户利益,影响公司声誉者(经客户投诉并经查证属实);

(十二)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但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三)不服从主管人员合理指导,多次(两次以上含两次)经劝说不听的;

(十四)连续无故旷工两日的;

(十五)违反工作或安全规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一千元以上的;

(十六)因工作渎职造成公司直接经济损失达一千元以上的;

(十七)因违法被国家机关拘留(十日以内)的;

(十八)其它损害公司利益尚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六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作为其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扣一

百分,公司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扣款五百至二千元:
(一)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日,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五日或在劳动合同期间累计旷工达到七日的;

(二)提供与录用有关的虚假证书或劳动关系状况证明,骗取企业录用的;

(三)违反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设备、工具,浪费原材料,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的;

(四)故意或过失损坏企业财物,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的;


(五)违反企业保密制度,泄露企业商业秘密,造成企业经济损失两千元以上的;

(六)触犯国家刑事法律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被劳动教养的;

(七)造谣惑众,挑拨事非导致公司正常工作秩序被破坏或以暴力、威胁手段迫使他人怠工或罢工者。

(八)采取威胁、打骂等手段解决公司内部问题的;

(九)严重渎职,给公司造成严重损失(指直接经济损失达到两千元以上或间接经济损失达到四千元以上)者;

(十)因违法被国家机关给与两次拘留或一次拘留长达十日以上的;

(十一)上班时间赌博或在公司办公场所赌博的;

(十二)蓄意违抗公司或主管领导的合理安排或调遣,经书面通知仍拒不服从工作分配者;

(十三)营私舞弊,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各种财务累计超过一千元的;

(十四)管理人员因失职造成管理混乱,下属员工多次(三次以上含三次)出现记过以上处分的;

(十五)偷窃或侵占同仁或公司财物的;

(十六)损毁涂改重要文件或公物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达一千元以上的;

(十七)未经许可,经公司告知后仍在其它单位兼职或兼营与本公司同类业务的(非全日制员工除外);

(十八) 煽动怠工或罢工者;

(十九) 吸食鸦片或其他毒品者;

 

(二十) 散播不利于公司的谣言者或挑拨劳资双方感情者;

 

(二十一) 伪造或变造或盗用公司印信者;

(二十二) 携带刀枪或其他违禁品或危险品进入工作场所经劝阻不听的;

(二十三) 利用公司名誉在外招摇撞骗,致公司名誉受损害者;

(二十四) 参加非法组织者;

(二十五)违反工作或安全规则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二千元以上的;

(二十六)一个工作年度内累计被扣一百分或在劳动合同期内累计被扣一百五十分的;

(二十七)严重违反公司其他规定且符合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六十六条 员工违规违纪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除按规定扣款外,还应赔偿相应经济损失。

第六十七条 对员工的违纪处理,由违纪员工所在部门根据本规章制度相关条款提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提交公司人事部门,再由人事部门提交总经理室审批。经批准后,由人事部向违纪员工送达处理决定书,处理决定必须包括员工违纪事实、违纪证据、处理原因、处理依据、处理结果等五项内容。整个处理过程不得超过三十日,特殊情况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

第六十八条 员工对公司处理不服的,享有申诉的权利。申诉程序:首先向所在部门主管申辩事实与理由;
如对所在部门主管的再次处理不服的,向人事部门申辩事实与理由;
如对行政部的再次处理仍不服的,可向总经理申辩事实与理由,总经理作出的再次处理决定为本企业最终处理决定。

公司工会组织或职工代表大会有权监督申诉程序。

第十一章 员工离职制度

第六十九条 员工辞职应于辞职前至少三十日向其主管及总经理提出书面辞职申请。辞职员工填写辞职申请表,经各级领导签署意见审批。

第七十条 员工主管与辞职员工积极沟通,对绩效良好的员工努力挽留,探讨改善其工作环境、条件和待遇的可能性。

第七十一条 员工辞职申请获准,则办理离职移交手续。公司应安排其他人员接替其工作和职责。

公司可出具辞职人员在公司的工作履历和绩效证明。

第七十二条 员工离职时,该部门经理应与离职人进行谈话,谈话完成下列内容:

  (一)审查其劳动合同;

  (二)审查文件、资料的所有权;

  (三)审查其了解公司秘密的程度;

  (四)审查其掌管工作、进度和角色;

  (五)阐明公司和员工的权利和义务。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七十三条 员工离职时,人事经理应与辞职人进行谈话,交接工作包括:

  (一)收回员工工作证、识别证、钥匙、名片等;

  (二)审查员工的福利状况;

  (三)回答员工可能有的问题;

  (四)征求对公司的评价及建议。

记录离职谈话清单,经员工和谈话经理共同签字,并分存公司和员工档案。 

  第七十四条 离职员工应移交的工作及物品:

 (一)公司的文件资料、电脑磁片;

 (二)价值在五十元以上的办公用品;

 (三)公司工作证、名片、识别证、钥匙及文件资料;

 (四)其他属于公司的财物。

第七十五条 在所有必须的离职手续办妥后,到财务部领取工资,辞职员工领取工资的截止日为正式离职日期。

第七十六条 结算工资时须扣除以下项目:

 (一)员工拖欠未付的公司借款、扣款;

 (二)员工对公司未交接手续的赔偿金;

 (三)原承诺培训服务期未满的补偿费用。

如应扣除费用大于支付给员工的费用,则应在收回全部费用后才予办理结算手续。

第七十七条 公司辞职工作以保密方式处理,转调人事关系、档案、党团关系、保险关系,并保持工作连贯、顺利进行。

辞职手续办理完毕后,辞职者即与公司脱离劳动关系,公司亦不受理在三个月内提出的复职要求。

第十三章 附则

第八十七条 本规章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八十八条 本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第八十九条 本规章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修正案的方式补充或更新。

第九十条 本规章制度已由全体职工讨论并和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平等协商达成一致,由公司办公会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本管理制度由公司人事部门负责解释。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篇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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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篇一: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用工制度规章制度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内部调配。
  第四条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身份证;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内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张;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
  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
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
  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第十四条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有参加公司组织的民主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内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机密,必须尽义务保密;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内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电话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内,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第二十四条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求是、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
  济赔偿;
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第二十六条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内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篇二:用人单位劳动管理规章制度参考范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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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三章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
  第四章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五章社会保险制度
  第六章培训发展制度
  第七章劳动纪律制度
  第八章劳动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章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第十章奖惩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1条为规范用人单位和职工行为,维护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用人单位实际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2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包括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普通职工。对特殊职位的职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3条职工依法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4条用人单位负有及时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用工自主权利。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第5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录用的原则。职工聘用基本条件:年满18周岁(按照未成年保护法规定,适合年满16周岁以上劳动者工作的岗位可放宽至年满16周岁)、?以上文化、身体健康、无违法不良记录。
  各岗位人员具体招聘条件,详见用人单位岗位说明书(注: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自己生产经营特点,制定各职位说明书,明确各岗位用人基本条件)。
  第6条劳动者应聘,必须如实正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就业登记证等相关证件。所提供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采取欺骗行为借用或伪造证件。
  第7条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度,自职工录用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双方各执一份。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概不录用。
  第8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年,特殊岗位劳动合同期限由企业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企业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9条新招用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试用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执行。
  第10条劳动合同必须全面履行。用人单位或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必须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企业可随时通知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知悉商业秘密的职工,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对提前通知期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注:有关商业秘密内容由用人单位根据自身情况依法另行制订)。
  第11条劳动合同期满,企业提前?天书面征求劳动者意见(注:建议提前30天)。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的,应当在通知书中明确告知。
  第12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应当在?日内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在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并在?日内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其它相关资料交还职工。
  第13条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按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工作时间及休假制度
  第14条用人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可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第15条作息时间规定:
  常日班上班时间:上午--,下午--;

  运转班上班时间:早班——、中班——、夜班——
  (注:具体作息时间可根据胜仗单位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16条严格遵守国家工时制度。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加班。延长工作时间和安排加班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17条非经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不得私自加班。职工个人确需加班的,必须填写加班申请并得到主管批准。未经批准私自加班的不得作为加班统计。
  第18条考勤以科室、班组为单位,考勤周期为每月日至日。考勤记录包括出勤、病事假、公假、加班加点时间等。考勤统计表交职工签字确认。
  第19条严格执行国家法定休假日有关规定。职工每年享受带薪年休假天数,依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规定执行。
  第20条职工休年休假必须提前?天向所在部门或经理提出申请,由所在部门经理(注:具体审批权限由用人单位确定)批准后方可休假。
  第21条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3-24个月医疗期。医疗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职工因病或受伤需要治疗请病假的,必须由本人出具定点医疗机构出具的有效病情证明及病假单(注:提供病假证明的定点医疗机构由用人单位确定,同时应考虑急诊病人病假如何处理),经主管批准后方能休假。
  第22条职工因处理个人或家庭事务可申请无薪事假,用人单位可在不影响正常生产经营前提下批准休无薪事假。
  第23条职工申请无薪事假,须提前?天向?部门(注:具体提前期及向哪级提出申请由用人单位确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
  职工因处理紧急事务不能履行提前请假手续的,应立即电话告知企业,说明情况及预计到岗时间,获得口头批准后方可休假。到岗位后应即时补办休假手续。(注:何为紧急事务,向用人单位哪级主管电话告知,由用人单位确定)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的作旷工处理。
  第24条事假审批权限:(注:由用人单位根据管理层级具体设臵,如请假1天由哪级批准,请假2天由哪级批准……)。
  第25条婚假、产假、丧假等假期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休假需提前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休假(注:具体审批部门由用人单位确定)。
  第四章薪酬与考核制度
  第26条基本工资是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工作任务或劳动定额应享有的工资报酬。基本工资不低于本行政区域最低工资标准,各岗位基本工资标准另行制定。
  第27条等部门和岗位实行计时工资制;
车间(班组)实行计件工资制。各岗位计时工资标准和计件工资计算单价由企业另行制定,并在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28条用人单位制订科学合理的劳动定额,保证90%以上的职工通过努力能够在法定工作时间内达到和超过定额的指标。
  劳动定额由用人单位制定,并根据职工技能熟练程度及时调整,定期公布。
  第29条安排职工延长工作日加班的,按150%标准支付加点工资;
休息日安排职工加班的,在6个月之内安排调休,6个月内不能安排调休的,按200%支付加班工资;
法定节假日安排职工加班的,按300%支付加班工资。
  第30条加班工资以职工基本工资为计发基数(注:也可与职工协商按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建议以职工基本工资为基数)。实行计件工资的,其加班工资100%部分与计件挂钩,另50%-200%部分(加点50%、休息日加班100%、法定节假日加班200%)与工时挂钩。
  第31条用人单位每月号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用人单位向职工提供本人工资清单,职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第32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特点可实行月度工资全额结算按月预付制,并经职工签字确认。预付工资标准不低于当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结余工资部分在年底12月30日前全额支付(注:具体时间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协商确定)。
  职工生活确有困难的,可向用人单位申请借款,用人单位在工资余额结算时予以抵扣。
  第33条职工休病假、婚丧假、产假等假期,工资按基本工资发放。(注:病假期间工资也可直接按最低工资标准的60%-80%发放,建议以基本工资为妥,具体由企业自主确定)。工资按最低工资标准60%-80%发放的,其个人应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34条职工因个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损失标准由用人单位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职工赔偿或依规章制度对职工实施经济处罚。经济处罚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总额不超过职工工资的20%,扣除后余额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35条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用人单位可以代扣或减发职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篇三: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公司劳动用工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规范公司和员工的行为,维护公司和员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及其配套法律、
  规章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2、本规章制度使用于公司和全体员工,对特殊职位的员工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员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劳
  动权利,同时应当履行完成工作任务、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4、公司负有支付员工劳动报酬、为员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员工合法劳动权益等义
  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二、员工招用与培训教育
  5、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一般应当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必须是本人的真实
  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公司。
  6、员工应聘公司职位时,必须是与其他用人单位合法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必须如实正
  确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不得填写任何虚假内容。
  7、公司加强员工的培训和教育,根据员工素质和岗前要求,实行职前培训、职业教育或在
  岗培训教育,培训员工的职业自豪感和职业道德意识。
  8、公司选送员工脱产培训涉及有关事项,由劳动合同或培训协议另行约定。
  三、劳动合同管理
  9、公司招用员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自员工录用之日起15日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由
  双方各持一份,报劳动部门备案一份。
  10、劳动合同必须经员工本人、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方能生效。
  11、公司对新录用的员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
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超过30天;
合同期限满一年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超过90天;
合同期限满三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中,并算作本公司的工作期限。
  12、公司与员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按本规定第22条支付);
由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尝金。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违约责任等。
  1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公司依法制定并公示工作制度的;

  (4)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4、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提前30天书面通知员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员工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适
  当工作的;

  (2)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协商不能达成协议的;

  15、员工有下利情形之一,公司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4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已经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5)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其他情形。
  16、公司与员工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违约责任,违约金额的设定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
  员工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公司下列损失;

  (1)公司录用员工直接支付的费用;

  (2)公司为员工支付的培训费用,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相当一个月工资的违约金。
  17、非公司过错,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员工擅自离职,属于违约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本规定第14条第二款的规定赔偿公司的损失。
  18、有下列情况之一,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双方不再续订的;

  (2)员工退休、退职的;

  (3)员工死亡或被人民法院宣告失踪、死亡的;

  (4)公司依法解散、破产或者被撤销的;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终止劳动合同,公司可以不支付员工经济补偿金。
  19、员工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女员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的期限自动延续至医疗期、孕期、产期、哺乳期满为止(本规定第13条的情形除外)。
  20、劳动合同期满的公司需要续签劳动合同的,提前30天通知员工,并在30日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不再续签的,在合同期满前书面通知员工,向员工出具《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在员工向公司交还必要证件或资料之日起10日内,为员工办理终止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
  21、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向员工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并在合同解除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22、经济补偿的支付标准按员工在本公司的连续工作年限计算:每满一年,发给员工一个月工资;
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资。
  四、工作时间与休息休假
  23、公司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员工实行不定时或综合计时工作制。
  24、员工每天正常上班时间:将根据季节性变化而及时通知。
  25、公司根据经营需要,经与员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并保证员工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6、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五、工资福利
  27、员工基本工资不低于赤峰市市最低工资标准。基本工资是员工完成法定工作时间应享有的工资报酬。
  28、公司实行年薪制或者是月薪制加绩效工资,依据所在的部门工作性质确定,此外包括加班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及时工资和计件工资以劳动合同约定或单价协议书为准。
  29、安排员工加班的,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休息日安排员工加班,公司可以安排员工补休而不支付加班工资。
  30、公司以现金形式发放工资或委托银行代发工资,公司在支付工资时向员工提供其本人的工资清单(一式两份),员工领取工资时应在工资清单上签名。
  31、公司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员工工资;
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
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员工工资。
  32、非员工原因造成停工、停产、歇业,时间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公司按照国家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停工、停产、歇业时间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员工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公司按照不低于南通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33、因员工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可以要求员工赔偿或依公司规章制度对员工罚款的,可从员工当月工资中扣除。
  罚款和赔偿可以同时执行,但每月扣除的不超过员工基本工资的20%,
  34、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司可以代扣或减发员工工资而不属于克扣工资:
  (1)代扣代缴员工个人负担的社会保险费;

  (2)扣除依法赔偿给公司的费用;

  (3)扣除员工违规违纪受到公司处罚的罚款;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扣除的工资或费用。
  35、公司逐步改善和提高员工各项福利待遇,改善员工食宿条件和工作条件。
  六、社会保险
  36、公司按政府规定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等各项社会保险。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依法由公司和个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分别承担。
  七、保密制度与竞业限制
  37、为了维护公司利益,保护公司的商业秘密,特制订本保密制度,公司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
  39、本规定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公司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以及公司依法律规定或者有关协议的约定,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
  40、可能成为公司商业秘密的技术信息包括技术方案、工程设计、配方、工艺流程、技术指标、计算机软件、实验数据、实验结果、图纸、样品、程序文件、技术文档、作业指导书等等。
  41、严格遵守公司秘密文件、资料、档案的等级、借用和保密制度,秘密文件应存放在有保密设施的文件柜中,借用秘密文件、资料、档案须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
  42、秘密文件、资料、档案不得私自复印、摘录和外传。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安有关规定经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批准。
  43、员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自己保管的(: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秘密文件、资料、档案或其他东西,按规定移交
  给公司总经理或办公室主任,不得随意移交给其他人员。
  44、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保密协议》,协议内容包括保密的内容、范围、权利、义务、期限、保密费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45、未经公司同意,员工在职期间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
  46、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与知悉或可能知悉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另行签订《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员工从离开公司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且有竞争关系行业的其他公司内任职,公司向员工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费。
  八、附则
  47、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48、本制度与劳动合同有抵触的,以劳动合同为准。
  49、本制度未尽事宜或法律规定更新时,通过通告的形式补充或更新。
  50、本制度由员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审议通过,并张榜公布。
  本公司向每位员工发放本手册,以此作为已向员工公示的证明。
  51、本制度自20XX年生效。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篇5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为了明确规定公司与员工双方权利与义务,促进双方关系的和谐,依据公司持续经营方针,公司与员工之间的互惠、互利、平等协商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国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手册。

第二条 本手册所称员工系指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及领有工资者。

第三条 本公司按编制及业务需要聘用员工,由用人部门主管填写《人员需求申请单》,送行政人事部审核,呈总经理或分管人力资源的总监批准后,办理招聘或部调配。

第四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应到县级医院进行常规体检。

第五条 应聘人员接到聘用通知后,按指定日期及时亲自办理报到手续,并缴验下列文件(复印后退还):

一、居民;

二、学历证明正本(复印后退还);

三、职称证(有职称者);

  四、最近三个月正面半身1寸照片四;

  五、待业证或原工作单位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

  六、其他经指定应缴验的文件。

七、体检报告单

第六条 本公司聘用人员除特殊情形经核准免予试用,或缩短试用期外,在试用期间,均应签订合同(试用期一至六个月)。试用期满,试用部门对试用员工进行转正考核,并填写《新员工转正考核表》,送行政人事部,经考核合格者,于期满次日起转正为正式员工;
经考核不合格者,给予解除合同,并不发任何补偿费。

 第七条 人事安排

公司有权依业务工作需要安排员工的工作部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委任、调迁、解聘等事项。

第八条 工作调动

一、因公司业务的需要,员工应服从公司的调动命令及其服务地点;

二、员工若借故推诿、拒绝调遣服务地点时,公司将视情况决定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第九条 出勤时间

每日正常的工作时间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定时工作制的,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第十条 迟到、早退、旷工

本公司员工上(下)班如有迟到、早退情况依下列规定办理:

一、上班时间后5分钟至15分钟始上班者视为迟到。

二、员工无正当理由提前下班者视为早退,未经主管核准一律以旷工论;

三、未经准假或假期届满未获准续假而擅自不上班者,以旷工论计,连续旷工超过3日,或全年累计旷工超过5日的,公司将劝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予以除名。

四、凡有迟到、早退、旷工等情况的,一律记入员工个人档案,并作为员工绩效考核的依据。

第十一条 休假以及请假给假规定(详见《福利制度》)

第十二条 公司发放工资日期为每月的5日左右,支付的是员工上月1日至31日的工资。若支付日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

第十三条 每个员工享有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与法律赋予的权利。

第十四条 员工享有劳动安全与保护的权利。

第十五条 有按员工手册规定休息与休假的权利。

第十六条 有参加公司组织的管理权利。

第十七条 有对公司发展提出建议与评价的权利。

第十八条 有按公司规定以劳动取得报酬的权利。

第十九条 有按公司规定享受福利待遇的权利。对于明显违反《员工手册》的指令,员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越级反映的权力。对违反人事管理制度,使员工自身利益受到侵犯的行为,员工有向计统督导部申诉以得到公正待遇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公司作出特殊贡献者有享受公司物质及精神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员工职责

一、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二、对公司指派的工作尽责;

三、上班时间均应配戴工作牌;

四、工作时间应尽职责,除特殊情况经主管许可外,不得擅离职守;

五、下班离开前,应先清理自己的办公场所或工作场所;

六、员工应对主管指派的任务尽力执行,并将工作执行情况呈报主管;

七、员工因职务关系所获得的有关公司,必须尽义务;

八、员工有下列事项之一变动时,应于事发后一星期向公司行政人事部门报备:

(一) 员工的住址;

(二)家庭状况(如婚姻、生育、家庭成员动态等);

(三)女员工的妊娠、预产期;

(四)通讯和紧急时间联系人。

第二十二条 员工与公司在劳动合同存续期,不得再与他方另有劳动合同关系。

第二十三条 员工务必妥善地维护及保养其工作器具与设备。

第二十四条 员工仪表仪容管理详见行政管理标准。

第二十五条 基本原则

一、公司倡导、创新、团结、有为的鑫泰精神。

二、员工的一切职务行为,都必须以维护公司利益和对社会负责为目的。任何私人理由都不能成为其职务行为的动机;

三、因违反公司管理规定,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者,公司将依法追索经济赔偿;
情节严重,公司怀疑其涉嫌犯罪的,将提请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六条 经营活动

一、员工不得超越本职业务和职权围,进行经营活动。

二、员工除本职业务外,未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批准,不能从事下列活动:

(一)以公司名义提供担保、证明;

(二)以公司名义对新闻媒介发表意见、消息;

(三)代表公司出席公众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兼职

 一、员工未经公司书面批准,不得在外兼任获取报酬的工作。

 二、禁止下列情形的兼职:

(一)在公司从事外部的兼职工作,或者利用公司的工作时

间和其他资源从事所兼任的工作;

(二)所兼任的工作构成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

(三)因兼职影响本职工作或有损公司形象;

(四)主管级及以上员工兼职。

(五)、凡公司同意的兼职,所取得的报酬必须全部上交财务部,公司将按上交总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兼职者的报酬返给兼职者。

第二十八条 员工在经营管理活动中,不准索取或者收受业务、

关联单位的馈赠,否则将构成受贿。只有在对方馈赠的礼物价值较小,接受后不会影响正确处理与对方的业务关系,而拒绝会被视为失礼的情况下,才可以接受,但不论价值多少,均需向公司总务部门报告,一般应予公司保留。

第二十九条 员工在与业务关联单位的交往中,应坚持合法、

正当的职业道德准则,反对以贿赂及其它不道德的手段取得利益,也不得在有可能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关联单位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条 员工不得利用个人掌握的公司信息,在损害公司利

益的情况下谋取个人利益。

第三十一条 义务,详见管理标准

第三十二条 保护公司资产

一、员工未经批准,不准将公司的资金、车辆、设备、房产、

原材料、产品等擅自赠与、转让、出租、出借、抵押给其它公司、单位或者个人。

二、员工对因工作需要配发给个人使用的电脑、通讯设备等,

不准违反使用规定,作不适当之用途

第三十三条 为增进专业知识及工作技能熟练以确定员工将来

的职位,公司将举办职业训练。如对员工提供职训机会,结训后须进行考核,或呈送职训心得报告书经上级核签,副本送人事部门。员工不得拒绝参与职训。

第三十四条 外派中长期培训,公司将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

书》,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相应服务期。

第三十五条 培训教育是公司及员工均应履行的义务。规定公

司确定的培训计划所通知的参加人员,均应准时参加,有事均应事先请假,经主管批准后方可缺席,擅自缺席人员以缺习时间长短视作旷工处理。

第三十六条 考核详见《考核管理标准》。

第三十七条 奖惩(详见《企业员工奖惩制度》)

第三十八条 为确立公司与员工的劳动关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公司实施全员劳动合同制管理。

第三十九条 合同签定、续订、变更和解除:

一、新入职的员工,公司将在员工入职后与其签定劳动合同。

二、对于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公司与员工双方同意在劳动合同期满后续签劳动合同的,可以续签。

三、公司与员工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四、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经济补偿:

(一)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公司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本人:

(一)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员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协议的;

(四)公司经营困难发生经济性裁员的;

六、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如未能提前通知公司,应根据国家有关劳动法规定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完备离职手续

双方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在离职前均必须完备离职手续,未完备离职手续擅自离职者,公司将按旷工处理。离职手续包括:

一、处理工作交接事宜;

二、按《离职表》要求办理离职手续;

三、交还所有公司资料、工作服、文件、办公用品、《员工手册》及其它公物;

四、住宿者退还公司宿舍及房公物,并到行政人事部门办理退宿手续。

五、报销公司帐目,归还公司欠款;
离职人员应办妥职务移交手续,若有借款或移交不清楚者,从其剩余工资扣款,不足扣缴且不予处理者,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六、如与公司签定有其它合同,按其它合同的约定办理。

七、重要岗位管理人员离职,公司将安排离职审计。

八、解除劳动合同或开除的员工必须在办完手续后立即离开公司。

第四十一条 纠纷处理

劳动合同过程中的任何劳动纠纷,员工可通过申诉程序向人事部门申诉,公司不能解决时可向本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劳动仲裁机构申诉。

第四十二条 劳动保险:

一、本公司员工参加劳动保险,均按国家与本地区之规定办理;

二、医疗保险及工伤保险:按本地区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劳动保护

一、本公司员工应重视安全管理规则及安全操作规程并提升操作技术水平,积极参与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

二、员工在执行任务时,应配戴安全保护装备;

三、禁止在灭火器周围堆积物品,或肆意玩弄灭火器,以免急需取用时受阻;

四、不得在禁烟区吸烟或引火;

五、公司有权禁止患有传染病之员工参与工作,每位员工对同事间知悉有传染病者,均有义务呈报行政人事部门处理,以确保多数员工安全;

六、工伤发生后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相关部门在规定时间提出书面事故调查报告。

第四十四条 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区分:按《劳动合同法》区分。

第四十五条 自请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员工在合同期自请辞职应按离职规定正式提出申请,公司不发补偿金;

第四十六条 本《员工手册》经总经理批准后实施,修正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员工务必了解本手册一切容,并不得以未

悉为由而免除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本规则不尽之处,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其他规章制度执行。

第五节 员工招聘、干部选拨标准

第一条 凡应聘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录用:

一、未满18岁的男女青年;

二、 经本公司认可的医院实施体检、检查不合格者,或经发现有恶性传染病者;

三、 曾在本公司及相关企业被开除或未经批准而擅自离职者;

四、 经查学历和工作履历不实者;

五、 认定不适宜担任本公司工作者。

第二条 应聘人员依下述面试程序办理:

一、应聘人员面试时在行政人事部办理填写个人资料履历表;

二、向行政人事部提供有关证件;

三、依需要作智力或针对性专业知识测验;

四、经人事部门初试合格后通知用人部门主管复试;

五、验证有关证件及工作履历;

六、子公司报公司经理会批准录用,集团公司呈人力资源总监批准录用;

七、资料转回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三条 部门经理及以上的管理人员的选拔规定

一、凡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岗位(不含部门经理)因新增岗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出现岗位空缺时,必须在3日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由集团公司统一配置。

二、凡部门经理级的管理人员的选拔适用以下方式:

(一)部竞聘:晋升人员产生采用集团公司围的竞聘晋升的方式。

(二)外部招聘:采用外部招聘的方式。

第四条 部竞聘程序:

各子公司因新增岗位或因晋升人员调动、自然流失等原因需选拔管理者而采取竞方式时,须采用下列程序:

1.由子公司将部竞聘的报告上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行政人事部须在3日审批。

2.批准后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1)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拟定竞聘者条件并通知到集团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

(2)符合条件者可通过、传真、短信在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报名并填报报名表;

(3)由集团公司统一组织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竞聘;

(4)竞聘容包括竞聘演讲、笔试、面试;

(5)由用人单位最终决定录用者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6)录用者试用期为三至六个月,根据试用期表现,称职与否的表现可转正或解聘。

(7)试用期满转正时,由被聘用者写出转正申请,直接上级写出书面鉴定,子公司经理签署意见,并报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备案。

第五条 外部招聘:

(一)子公司外部招聘比例一般保持在不大于30%的围,特殊情况要超越此围时,须由各子公司向行政人事部报告。

(二)一般情况下,子公司部门经理级由子公司自行招聘。

(三)子公司副经理缺岗时一律由集团公司行政人事部招聘,报人力资源总监批准。

(四)无论何种外部招聘,其程序均参见本节第二条招聘程序。

(五)外部招聘人员试用期长短依情况酌定。

第六节 员工考评标准

第一条 为全面了解,评估员工工作绩效,发现优秀人才,提高公司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公司全体员工考评时,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通过考评,全面评价员工的各项工作表现,使员工了解自己的工作表现与取得报酬,待遇的关系,获得努力向上改进工作的动力。

  第四条 使员工有机会参与公司管理,发表自己的意见。

  第五条 考评目的、对象、时间、指标体系、形式相匹配。

  第六条 以岗位工作职责为主要依据,坚持上下结合,左右结合。定性与定量考评相结合。

  第七条 各类考评目的:

  一、获得晋升、调配岗位的依据,重点在工作能力及其发挥、工作表现考评;

  二、获得确定工资、奖金的依据,重点在工作成绩(绩效)考评;

  三、获得潜能开发和培训教育的依据,重点在工作和能力适应性考评。

  第八条 公司定期考评,可分为月度,季度,半年,年度考评,月度考评以考勤为主。

  第九条 公司为特别事件可以举行不定期专项考评。

  第十条 各类考评形式有:

  一、上级评议;

  二、同级同事评议;

  三、 自我考评;

  四、下级评议;

  五、外部客户评议。

  各种考评形式各有优缺点,在考核中宜分别选择或综合运用。

  第十一条 考评形式可简化为三类:
即普通员工,部门经理,公司领导的评议。

  第十二条 各类考评办法有:

  一、查询记录法:
对员工工作记录档案,文件,出勤情况进行整理统计;

  二、书面报告法:
部门,员工提供总结报告;

  三、重大事件法。

  第十三条 考评小组根据工作计划,发出考评通知,说明考评目的,对象,方式以及考评进度安排。

  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准备自我总结,其他有关的各级主管,下级员工准备考评意见。

  第十五条 各考评人的意见,评语汇总到人事部。根据公司要求,该意见可与也可不与考评对象见面。

  第十六条 考评小组依考核办法使用考评标准量化打分,填写考核表,统计出考评对象的等级。

  第十七条 考评等级依此可划分优,良,合格,不合格4等,并给出等级定性评语。

  第十八条 人事部的考评结果首先与考评对象见面,征求考评对象对考评的意见,并签写意见,然后请主管过目签字。

  第十九条 考评结果分存入人事部、员工档案、考评对象部门。

  第二十条 考评之后,还需征求考评对象的意见:

  一、个人工作表现与相似岗位人员比较;

  二、需要改善的方面;

  三、岗位计划与具体措施,未来6个月至1年的工作目标;

  四、对公司发展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结果具有的效力:

  一、决定员工职位升降的主要依据;

  二、与员工工资奖金挂钩;
 

  三、与福利(培训,休假)等待遇相关(可另议);

  四、决定对员工的奖励与惩罚;

  五、决定对员工的留用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部解释、补充,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通过后颁布生效。

长兴鑫海建设工程

2013年8月

单位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篇6

劳动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工会法》等的规定,制定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

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全体职工。

二、公司全面遵守劳动、社会保险、安全生产、职业卫生保护、工会组织、妇女权益保护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职工的劳动合法权益。

三、公司着力加强人文关怀改进用工环境,把关爱职工、调动职工积极性作为生产经营和用工管理的重要内容,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职工全面发展,增强公司凝聚力,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形成企业关爱职工、与职工共同发展的利益共同体。

四、职工应当完成工作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弘扬爱岗敬业、诚实守信、奉献社会的职业道德风尚,构建诚信、和谐、创新的团队理念,让新型的和谐团队理念成为公司管理人员和职工的共识和自觉行为规范。

第二章 考勤与休假制度

一、工作时间

公司实行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共48小时的制度。

工作时间安排为:周一至周六上午9:00至12:00,下午14:00至18:00。

2、考勤

(一)职工必须遵守公司工作时间,按时上下班,不得迟到、早退、旷工。

(二)所有职工出入公司(包括上下班、加班、迟到、早退、旷工等)必须考勤。

(三)考勤采取人工记录方式

三、加班管理

(一)职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应报公司批准;
单位因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加班的,应与职工协商。

(二)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职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
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加班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可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四、休假

(一)周休息日

职工每周休息1天

(二) 国家规定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在工作日补假。

春节等重大节日,单位根据实际可将其它周休息日调休。

(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按照国家规定不补假。

(四)带薪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 的,年休假10天;
满 不满20年的,年休假20天;
满20年的,年休假30天

第三章 培训制度

一、基本原则

(一)公司按照国家相关规定依法足额提取职工教育培训经费,专款专用,切实保障职工培训权利,组织开展职工入职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专业技术技能、职业技能鉴定、思想道德等教育培训工作。

(二)公司建立健全职工培训制度,完善内部职工职业培训和技能实训平台建设。公司组织开展各类职工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帮助职工实现岗位成才。

二、岗前培训

新入职的职工,安排为期7天的岗前培训。培训内容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本用工管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岗位责任、工作技能、安全规程等,促使新职工在短时间内熟悉公司情况,提高工作技能,尽快适用新岗位,发挥个人所长。

三、在岗培训

(一)公司关心职工的成长和发展,每年根据职工的具体岗位安排为期7天的岗中培训,帮助职工提升技能水平。

(二)支持和鼓励职工参加学历教育、技能教育与培训,考取相关证书,提高文化知识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四章 保密制度

一、保密义务

全体职工均有保密的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密内容

在公司,需保密的内容包括:

经营信息:(如营销计划、采购资料、财务资料、进货渠道等);

三、保密措施

(一)职工不得在公共场所谈论公司秘密事项和交接秘密文件资料等。

(二)职工不得私自拷贝、复印、摘录公司秘密,更不得向外传播。职工确因工作需要复印时,应经总经理批准,并妥善做好保存和保管工作;
对不再需要保存和保管的文件资料等,应按规定返回管理部门或根据要求进行销毁。

(五)职工发现其它职工有泄密行为或非本公司人员有窃取秘密的行为或动机,应及时阻止并向公司汇报。职工发现单位秘密已经泄露或有可能泄露时,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向公司汇报。

(六)职工调职或离职时,必须将本人保管的涉密文件资料或其它物品,按规定移交给所在部门或者公司,不得随意移交给其它人员。

第五章 奖惩制度

一、奖励

公司按职工的贡献设立以下奖励方法:

口头表扬

书面表彰

发放奖金

提升工资

晋升职务

2、惩处

公司设立以下惩处方法:

口头批评

书面批评

扣发奖金

降薪

降职

严重违规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一、协商解除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其中由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二、公司依法解除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能够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职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

3.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公司造成500元以上经济损失或者其它重大损害的;

4.职工同时与其它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公司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本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5.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职工本人或者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后,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1.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三、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在试用期内的,提前三日通知公司。

如职工未提前通知公司而给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单位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1.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5.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或者变更协议无效的;

6.公司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职工权利,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7.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8.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或者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能够解除劳动合同的其它情形。

四、流程及手续

1.人力资源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职工所在部门意见,或者职工所在部门提出初步意见,书面征求人力资源部意见;

2.将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名单及理由,书面征求公司工会意见;

3.报总经理审定;

4.依法向职工本人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职工应当及时办理以下工作交接手续

1. 交还所持有的公司财物(含公司发给个人的钥匙、工作证、装备、工具等);

2.返还向公司借取的个人预支款;

3.返还经办业务的各项资料(包括公文、图书、技术资料、电子文档等);

如按规定公司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给职工。

第七章 附 则

一、本规章制度与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规章有新规定的,按照新规定执行。

二、本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有抵触的,以集体合同为准。

三、本规章制度经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后确定。

四、本规章制度确定后告知全体职工。职工能够经过人事部门途径查阅本规章制度全文。

职工认为本规章制度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经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5、本规章制度自 1月1日起施行。

.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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