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时间:2022-05-27 15:00:03 来源:网友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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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培训学校章程范本6篇

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篇1

郑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只能使用一个规范的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学校名称应体现行政区划、字号、性质、组织形式的内容要求,统一使用 “郑州市×××职业培训学校”。学校名称不得违反《商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冠以 “中国” “全国” “中华”等字样。)

第三条 学校的地址:

(学校的地址应当清楚、准确,标明学校所在的行政区域,如:郑州市××区××路(街)××号)

第四条 学校办学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遵守社会道德风尚。通过培训,使参加培训的人员在职业技能等方面得到提高。

(应当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明确学校设立的目的。)

第五条 学校性质:由×××(单位或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自愿举办实施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的社会组织。)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者:

(属联合办学的,每个举办者的上述信息都要具体、明确、真实。)

第七条 学校的审批机关:

第二章 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  学校办学内容为:

(一)办学规模为:

(如:年培训××人。)

(二)办学层次:一年以下短期××××职业技能或职业资格培训。

(如:初级、中级、高级)。

(三)办学形式为:

(如普通全日制教育、业余、远程教育等)

(四)办学范围为:

(如面向社会、××系统或××省(市、县、区)等)

(五)开设专业:

(应按照国家职业标准填写规范的专业(职业、工种)名称)

(六)招生对象为:


(如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农村富余劳动力等。)

第九条 学校与学员签订培训协议,明确培养目标、学习内容、收费标准等方面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学校实行 。(如双证书制度,即经培训结业的学员,颁发河南省职业培训合格证书和经政府批准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鉴定合格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等。)

第三章 学校资产来源及性质

第十一条 学校办学开办资金为:
万元,由

等 部分组成,具体出资者及出资方式如下:

(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它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以知识产权或其他无形资产作为办学投入的,应将其评估作价为固定资产额。如为联合办学,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举办者的出资。)

第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

。注册资金为 万元。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培训的合法学费等收入;

(四)捐赠;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学校经费来源主要依靠的是举办者的持续投入、办学积累,也可以是政府资助、社会捐赠等合法收入。学校一经批准成立,举办者投入学校的资产为学校法人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不得抽逃资款,也不得侵占和私分。)

第四章 学校的决策机构与组织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为学校的决策机构。

首届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及其负责人由举办者推选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按本章程规定的程序执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 人组成,设  (理事长、董事长)1人。其中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的 人。(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最低不少于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成员应当具有 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教职工代表人数应有确定比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其成员。)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届任期

年。(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任期一般3-4年。)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就任前,原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履行 (理事、董事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职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人员组成的变更涉及举办者的,由举办者推荐;
涉及教职工代表的,由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选举产生。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的变更,由 决定。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四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决定学校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每年召开 次会议(至少一次)。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实行1人1票制。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应由1/2以上理事出席方可举行;
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 2/3 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一)聘任或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学校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代其行使职权。

(理事长、董事长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

(二)检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的实施情况;

………………

 第十八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召开会议,应于会议召开 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成员。(至少10日)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或者其他人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既不委托又不出席的视为弃权。

第十九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会议必须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成员审阅、签名。会议记录或纪要由专人负责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 学校可以设立监事会,监事由举办者推选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以及学校校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学校及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监事会由三名以上监事组成,并推选—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教职工代表由学校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二十一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学校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董事)或者校长的行为损害学校的利益时,要求理事(董事)或者校长予以纠正。

(四)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以上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监事会的任期每届为 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学校的 (理事、董事或者其它决策机构成员)及财务负责人。

第五章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为 ,身份证号 ,居住地 。

(章程中应明确载明×××担任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其人选由理事长、董事长、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的负责人或者校长担任。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政治权利,在中国内地定居的中国公民。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或者学校章程规定,对外代表学校行使职权。)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经费使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学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由学校法定代表人或校长(主要负责人)的直系亲属担任;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财务会计制度中载明经费支出范围、项目和基本比例,教职工福利待遇基本标准,经费支出的审批和支付程序,以及财务监督制度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监督,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后,报审批机关备案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六条   出资人 取得合理回报。

(要求〈或不要求〉。本条是办学章程必列条目)

第二十七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应当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净收益的——(不低于25%)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本条内容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要求合理回报及比例由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的决策会议确定。合理回报的比例、回报的操作过程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实施条例》执行。)

第二十八条 学校在确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前,向社会公示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于公布之日起15日内,将该决定及向社会公示的与其办学水平和培训质量有关的材料和财务状况等相关材料报审批管理机关备案。(此内容限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学校填写。)

第二十九条 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捐资举办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和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 (不低于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本条内容限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填写)

第三十条 学校存续期间,学校经费和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办学宗旨和办学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学校的资产。

第七章 学校终止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 (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学校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

(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四)举办者自行要求解散,经审批机关批准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如:连续两年未招生的;办学许可证失效的等其他事由。

第三十二条 学校终止,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60条要求,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修改章程。学校章程修改的程序为:

, 。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过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并在 日内,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学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议通过。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机关批准设立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本章程一并向社会公告后生效。

说 明:

一、此文本旨在为全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二、民办学校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同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三、( )内文字为制定基本要求。

四、学校章程须用A4纸双面打印。

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篇2

***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市***区***中学;
地址:***市***区***路**号;
邮编:
.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高级中学;
学制:3年。
第四条 学校核心理念:教育是为了生命主体的自由和幸福;

校训:一切为了祖国;
校风:崇实、求是。
第五条 学校育人目标:为文明中国培养合格公民。
第六条 学校宣言:我根植于特区之中心城区,是广东省首批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四十余载,我积淀了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课改近十年,我彰显了鲜明的“自主发展”特色。追昔抚今,当我今天确立“教育是为了生命主体的自由和幸福”的理念时,就意味着我的梦想又随着特区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一轮变革再度飞扬。“思想之自由与心灵之幸福”是在“争创首善之区、建设幸福***”背景下,对校训“一切为了祖国”的诠释。正如胡适先生所言:“祖国因你而存在,祖国为你而存在。你自由,祖国便自由;
你幸福,祖国便幸福。”它呼唤我们行动起来,使学校的一切工作都以“民主与平等”为基本取向和重要特征,以“示范与特色”为发展动力和领先标志,努力为文明中国培养合格公民。
我要牢记:“吃得苦中苦、方享福中福”的古训,不忘“失败不是命运,成功不会偶然,刻苦成就事业,现在创造未来” 的口号,努力做到:让学生自主发展、快乐学习,让教师学术发展、幸福施教,让学校品质发展、智慧育人,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全心缔造我的美好愿景:“办特区一流教育、创华夏品牌学校”。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

(六)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主动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接受党组织的组织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

(七)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八)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协调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和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十一)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聘任中层干部;

(十二)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招生工作的规范、公开和有序,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十三)制定预算编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十四)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广泛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八)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十)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一主两翼”管理体制。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学校其他各种工作制度有机配合。在“一主两翼”新型管理体制中,“校长负责制”是中心,教代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两者构成“校长负责制”的辅助决策系统。对涉及教职工和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只有经过辅助系统的前置性审议,才能更好地转化为学校或者校长的决定,并通过学校其他执行系统得以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每3年(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教职工)过半数同意,表决方有效。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负责制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的一种新型制度。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专家等人员组成,他们的责任是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进行协调和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校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青年教师委员会的宗旨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整合青年教师资源、关注青年教师发展、努力为学校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青年人才。
第二十条 学校设学科组,由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政治 、地理、传媒、艺术、体育、现教等组成。学科组负责学科教学与教学教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五十七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区***中学
二零一二年五月

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篇3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东莞市**(镇)**职业培训学校(如单一电脑培训,名称为东莞市**(镇)**电脑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东莞市**镇**村**路**号,邮政编码:******,电话:*******。

第二条 办学性质(必须载明:自愿举办、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从事非营利性职业技能培训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办学宗旨(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培训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各类人才。

第四条 办学规模:日常在校生达到**人,全年培训****人。

第五条 培训专业(工种)和层次:(如初级**员,中级**师、高级**师)。

第二章 资 产

第七条 学校固定资产**万元,由**投资(并应载明属于个人、集体或民营等非财政性经费)。

第八条 必须载明是否要求依法取得合理回报。

第九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董(理)事会,董(理)事会每届三年,董(理)事会是本学校的决策机构,董(理)事会成员有***、***、***、***等人,(说明:应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5人以上组织,其中三分之一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董(理)事长由出资单位推选或个人出资者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董(理)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一条,学校董(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福利待遇及课酬;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条,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董(理)事会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意见通过。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学校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 董(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理)事对董(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理)事会记录由董(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五条 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担任。

第十六条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十四条,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与教职员工签定劳动合同,组织参加社会保险,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章 学校自行终止及善后处理

第十七条 本学校由于以下原因,提出自行终止,并由董(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市劳动局培训科核准。

1、************;

2、************;

3、************。

第十八条 本学校终止前,须完成最后一批学员的培训工作,妥善解决教职员工终止合同的一切待遇及经济补偿。在市劳动部门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十九条 本学校经市劳动局审查同意、市民间组织管理中心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除遵照国家有关法律、法令规定办理外,由董(理)事会修改补充,并在董(理)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报市劳动局培训科备案。

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篇4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中心)名称:内江市×××职业培训学校(中心)。

第三条 学校(中心)性质:本校(中心)为×××单位(或个人)自愿举办的、非营利性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中心)。

第四条 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诚信自律,规范发展。倡导富强、民主、文明、和谐,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倡导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贯彻国家的职业教育方针,保证培训质量,致力于培养×××类人才。

第五条 校址(中心地址):××市××区××街××号。

第六条 学校(中心)的业务主管单位是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内江市民政局。

第七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主要任务

第八条 学校(中心)的举办者是×××单位(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学校(中心)办学情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学校(中心)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学校(中心)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学校(中心)开办资金:人民币××万元,捐赠者:×××单位(或个人),金额:人民币××万元。

第十条 办学范围:开展×××专业培训,培训层次为××级。

第十一条 办学形式:全日制(或函授、短训)。

第十二条 招生对象:面向社会招收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学员。

第十三条 办学规模:×××人/期。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中心)的决策机构为理事会。

第十五条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代表×人、校长(中心主任)1人、教职工代表×人等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其指定的副职行使职权。

第十六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理事任期3年或4年)

理事会的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中心主任);

(二)制定、修改学校(中心)章程和制定学校(中心)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中心)的分离、合并、终止;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由理事长提议或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第十八条 理事会议事规则: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人数的1/2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1/2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理事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二十条 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对理事会决议承担责任。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一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学校(中心)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学校(中心)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校长(中心主任)负责学校(中心)培训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中心)理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中心)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中心)教师、行政后勤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开展培训,科研等活动,保证培训质量;

(五)负责学校(中心)日常管理工作。

(六)负责学校(中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事宜。

第二十三条 根据情况可设置监事会,负责对理事会成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进行监督。

第二十四条 本校(中心)符合建立党组织条件的,应按相关规定设立党组织。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为学校(中心)的理事长(或校长、中心主任)。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学校(中心)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金管理与使用原则

第二十七条 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设置会计账薄,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每年制作年度会计报告并审计。

第二十九条 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条 民办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预留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需的费用后,出资人可以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取得合理回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中心)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内江市民政局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中心)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三条 变更学校(中心)名称、办学层次及形式、校址(中心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开办资金、宗旨和业务范围等,以及学校(中心)分立、合并,应报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批或审核同意后到内江市民政局进行变更登记。

第三十四条 学校(中心)终止时应当依法进行财务清算,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五条 学校(中心)终止时由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经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报内江市民政局核准办理注销手续,自内江市民政局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第 届第 次理事会投票表决通过,自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内江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修改章程须在理事会通过后15日内经内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同意报内江市民政局核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中心)理事会。

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篇5

 培训学校办学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xx县xx电脑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宪法,教育法及市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由曾仕洪出资自愿举办,属于盈利性事业,以营利为目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学校必须遵守宪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主办者,理事会、校长必须履行职责,接受县教育局的管理和监督,依法维护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学校的设置

  第四条 学校名称:
xxxx电脑培训学校。

  第五条 学校地址:xx县xx镇xx路x号x楼。

  第六条 办学范围:计算机网络、计算机装饰装潢设计、设计美术基础、计算机广告美术设计、计算机网页设计、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组装与维护、计算机英语、计算机软件应用普及、自学考试、作业辅导。

  第七条 学校服务期限:5年。

  第三章 办学宗旨及规模

  第八条 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致力于培养计算机类合格人才,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九条 学校依法保障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zd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第十条 学校办学规模:100人,根据学校的发展和社会需求再扩大办学规模。

  第十一条 办学层次:非学历教育。

  第十二条 办学形式:业余制。

  第四章 学校的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先期投资总额人民币10万元,根据发展需要再增加投资。举办者应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

  学校经费来源:个人出资,在规定的办学范围内取得的合法收入,用于改善教学环境和设施。

  第十四条 学校增加出资额,由学校理事会决定并须修订学校章程,在县教育局备案。

  第十五条 学校出资人要求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应当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中,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額的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置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会计账簿。对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项目和标准由学校制定,报有

  关部门备案并公示。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十七条 学校为教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保证每月工资足额发放。

  第十八条 学校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委托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并报县教育局备案,并自觉接受监督。

  第五章 学校的机构及其活动

  第十九条 学校设立的理事会决策机构。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3人)组织,由教职工代表担任的理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并通过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推举产生。每届理事的任期为3年,任职期满重新推选,并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理事会在讨论本章程理事会职权规定的重大事项时,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曾仕洪担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第六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财产处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自行终止:

  (一)学校章程规定的服务期届满,经出资方同意不再继续办学的;

  (二)学校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

  (三)学校由于分立、合并需要终止的。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县教育局领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经县教育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交回办学许可证后,即为终止。

  第二十六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县教育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章程修改

  第二十七条 学校可根据需要修改章程,修改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并符合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二十八条 学校按下列程序修改章程:

  (一)由学校由理事会按照规定提出修改章程和方案;

  (二)修改的章程交教职工讨论;

  (三)依照教职工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由理事会通过后,报县教育局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xxx年x月x日经全体理事会决议通过。

  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教育局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吉林市龙潭区博思外语培训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

  第四条 办学宗旨,不得设立分支机构,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五条 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学校的审批、主管单位是吉林市教育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吉林市民政局。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开展活动。接受吉林市教育委员会和吉林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学校地址 :吉林市龙潭区八家子七队

  第二章 办学范围

  第七条 学校业务范围

  (一)专业范围:英语培训

  (二)学制;非学历学校

  第三章 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实行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理事会是本学校的权利机构,每届5年;校理事会成员为3人,由出资(举办)单位代表、举办者或代表、本学校工作人员的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理事会三分之一以上的委员应当具有3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每届任期5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九条 理事会对本校下列事项具有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校理事、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二)本单位的发展规划、业务活动计划;

  (三)经费筹措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者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学校合并、分立、变更、终止方案;

  (六)制订和修改内部管理制度;

  (七)学校内部机构设置;

  (八)制订和修改学校章程;

  (九)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须由理事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4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理事会议。

  第十一条 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学校根据办学规模可设副理事长1-2名。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指定聘任的校长为法定代表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二条 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理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理事长有权最后决定。

  第十四条 召开理事会议,理事长或由其指定的人员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五条 出席理事会议的人数须为全体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会议决定必须超过参加会议人数二分之一时,通过的决议方可有效。当在职董事人数全体人数二分之一时,本届董事会宣布解散,重新组建新一届董事会。

第十六条 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字,并对理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会议记录由专人存档保管。

  第十七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力。

  第十八条 规模较小,并经审批机关同意不设理事会的

  学校,须设立校委会,履行学校理事会的职能。校长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批准后聘任。

  第十九条 校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学校的日常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校委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学校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学校管理制度;

  (五)提请解聘或解聘本学校副职和内设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条 校长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 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教育方针,执行国家的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不断提高。

  (二) 维护受教育者、教职工合法权益,保证受教育者、教职工的人

  身安全。

  (三)遵守法律法规,贯彻有关政策,接受上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督导评估,检查监督。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产生或罢免由校理事会(全体大会、代表大会)决议通过(或由其上级单位任命、聘任、罢免、解聘),报审批、主管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二十二条 担任本学校的理事、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事职务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四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三条 本学校经费来源:

  (一)钱晓程个人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本学校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五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修改:

  (一)、学校出现变更事宜;

  (二)、符合本章程其它条款中的章程修改设定;

  (三)、国家法规调整涉及本章程内容与之相抵触;

  (四)、学校办学重大调整等;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修改必须履行严格的修改程序,由全体理事会召开会议,2/3的成员同意方可修改,修改章程的内容必须形成章程修正案,全体成员签字,在会议通过后15天内报审批机关备案,公示后生效,并报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由学校举办者于已经首届理事会全体理事通过2005年 10 月 8 日召开会议一致同意通过。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理事会。

  举办者签字(章):

  学校理事会成员签字:

培训学校章程范本篇6

***中学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施依法治校,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市***区***中学;
地址:***市***区***路**号;
邮编:
. 第三条 学校性质:公办高级中学;
学制:3年。
第四条 学校核心理念:教育是为了生命主体的自由和幸福;

校训:一切为了祖国;
校风:崇实、求是。
第五条 学校育人目标:为文明中国培养合格公民。
第六条 学校宣言:我根植于特区之中心城区,是广东省首批国家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办学四十余载,我积淀了厚重的历史文化底蕴;
课改近十年,我彰显了鲜明的“自主发展”特色。追昔抚今,当我今天确立“教育是为了生命主体的自由和幸福”的理念时,就意味着我的梦想又随着特区引领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新一轮变革再度飞扬。“思想之自由与心灵之幸福”是在“争创首善之区、建设幸福***”背景下,对校训“一切为了祖国”的诠释。正如胡适先生所言:“祖国因你而存在,祖国为你而存在。你自由,祖国便自由;
你幸福,祖国便幸福。”它呼唤我们行动起来,使学校的一切工作都以“民主与平等”为基本取向和重要特征,以“示范与特色”为发展动力和领先标志,努力为文明中国培养合格公民。

我要牢记:“吃得苦中苦、方享福中福”的古训,不忘“失败不是命运,成功不会偶然,刻苦成就事业,现在创造未来” 的口号,努力做到:让学生自主发展、快乐学习,让教师学术发展、幸福施教,让学校品质发展、智慧育人,在推动社会发展的同时,也全心缔造我的美好愿景:“办特区一流教育、创华夏品牌学校”。

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九条 校长的职责和权限: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依照学校章程实施管理,建立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各项管理措施;

(二)实施任期目标责任制;

(三)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全面提高教师素质,认真执行党的知识分子政策和干部政策;

(四)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五)领导和组织总务工作;

(六)坚持学校重大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决定的原则,主动向党组织通报工作,重大决策要事先征求党组织的意见,接受党组织的组织监督,支持党组织开展工作,保证党组织必要的工作经费;

(七)充分发扬民主,重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作用,自觉接受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八)支持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学生会等群众组织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为他们提供条件和经费保障,发挥他们在办学和育人各项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九)协调校内外各方面的关系,发挥学校教育的社会功能和主导作用,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

(十)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十一)根据机构编制部门核定下达的编制和精简效能的原则,决定学校人员岗位的设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职数,聘任中层干部;

(十二)根据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有关规定,保证招生工作的规范、公开和有序,制定学校的教学计划,优化课程设置,确定教学进度,开发校本课程,组织教学活动,对教师和学生进行考核评价;

(十三)制定预算编制、财政收入、财政支出、政府采购、会计工作、财务管理、资产管理等;

(十四)行使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体制。校长办公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由校长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条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党组织的基本职责:
(一)保证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二)坚持党管干部和党管人才的原则;

(三)参与学校重大问题决策;

(四)围绕学校教育教学工作的中心任务开展党建工作,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
不断提高党员素质,广泛开展党员主题实践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

(六)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好学校;

(七)加强基层党组织的自身建设;

(八)领导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和学校精神文明建设;

(九)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妇委会等群众组织工作;

(十)全面贯彻党的知识分子政策、民族政策、宗教政策,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实行“一主两翼”管理体制。以“校长负责制”为主,以“教职工代表大会”、“校务委员会”为辅,学校其他各种工作制度有机配合。在“一主两翼”新型管理体制中,“校长负责制”是中心,教代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内部关系,校务委员会侧重于协调学校外部关系,两者构成“校长负责制”的辅助决策系统。对涉及教职工和学校管理的相关事项,只有经过辅助系统的前置性审议,才能更好地转化为学校或者校长的决定,并通过学校其他执行系统得以落实。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2号),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由全体教职工直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加强对学校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每3年(5年)一届,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工会委员会。
第十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的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审议决定的事项必须进行表决,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应当有2/3以上教职工代表(教职工)出席大会,经应到会正式代表(教职工)过半数同意,表决方有效。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校务委员会是在校长负责制前提下,进一步加强民主管理、完善内部管理体制的一种新型制度。校务委员会由学校领导、教师、学生、家长、社区代表、专家等人员组成,他们的责任是对学校工作提出建议、进行协调和审议。

第十八条 学校学术委员会致力于发挥教师在学校建设与科研工作中的主导与骨干作用、发扬学术民主、开展学术交流、提高科研水平、促进学校教育事业的改革与发展。
第十九条 学校青年教师委员会的宗旨是围绕学校中心工作、整合青年教师资源、关注青年教师发展、努力为学校培养一批高素质的青年人才。
第二十条 学校设学科组,由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历史、政治 、地理、传媒、艺术、体育、现教等组成。学科组负责学科教学与教学教研工作。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三章 教师和职工
第二十二条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用制。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教职工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用。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用合同。
第二十三条 学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用合同规定的义务。学校其他职工的权利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用合同确定。
第二十四条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五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证制度及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没有教师资格不得从事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 学校支持鼓励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学校对所聘用的教师加强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教师进修以在职为主,以所
教学科为主。
第二十七条 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思想品德、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重大奖励和处分应当听取学校工会的意见。

第四章 学生管理
第三十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学生,即取得学校的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发给相应的学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三条 学校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辍学,对家庭生活确实有困难的学生,学校履行助学义务,帮助其完成学业。
第三十四条 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学生行为规范的学生,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向学校申诉机构提出申诉。学生受处分后,进步显著,确实改正了错误的,一学期后,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申请,经校长批准,可撤销处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六条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三十七条 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坚持全面贯彻教育方针,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实行科学化、规范化管理,努力提高办学效益。
第四十条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
第四十一条 学校加强德育工作,注重学生能力培养。学校从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第四十二条
学校对学生以正面教育为主,肯定成绩和进步,指出缺点和不足,
不得讽刺挖苦、粗暴压服,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第四十三条 学校执行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有关体育、卫生工作的规定,抓好体育课、课间操、眼保健操、体育活动、卫生防疫、健康教育等工作,每年举行学校田径运动会和小型体育竞赛活动。
第四十四条 学校加强安全工作,因地制宜地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自救自护能力。
第四十五条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四十六条 学校按照教育行政部门颁布的校历安排工作。学校不随意停课,如遇灾害性天气,按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遇有其他特殊情况必须停课的,一天以内由校长决定,一天以上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第四十七条 学校积极推进和鼓励教学研究和改革,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四十八条 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对教育教学的监督管理;
接受人民政府对学校办学水平、教育质量的督导评估。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同所在街道及附近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建立社区教育组织,动员社会各界支持学校工作,优化育人环境。发挥自身优势,为社区的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学校主动与学生家庭建立联系,运用家长学校等形式指导、帮助家长创设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

第六章 学校财产、财务管理
第五十条 学校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
第五十一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
第五十二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第五十三条 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经费预算和决算应当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并接受上级财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学校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四条 学校遵照有关规定管理使用校舍、场地等,未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改变其用途。学校定期对校舍进行维修,保持校舍完好,不得使用危房。

第五十五条 学校加强对教学仪器、设备、图书资料、文娱体育器材和卫生设施的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五十六条 学校可按有关规定举办校办产业,从学校实际出发组织师生勤工俭学。不得以向学生摊派钱、物代替勤工俭学。
第五十七条 学校更换校长时,应当进行离任财务审计。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通过后,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生效。本章程的修改程序同上。
第五十九条 学校依照本章程制定各项管理制度,凡与本章程内容相悖的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条 本章程在执行中由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或教职工大会)负责解释。

深圳市***区***中学 二零一二年五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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