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2-05-24 19:45:03 来源:网友投稿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供大家参考。希望对大家写作有帮助!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5篇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篇1

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流动党员的管理,更好地发挥流动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针对人才在产业间转移和地区间流动日趋频繁、流动党员离散性和难于集中的特点,根据党章、党员组织关系管理相关规定,结合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以下简称管委办党委)和所管理的流动党员实际情况,特制定《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流动党员管理办法》,用于督促流动党员履行义务、保障流动党员权利、坚定流动党员信念、提升流动党员党性意识、提高党组织凝聚力等。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规范和指导管委办党委管理服务流动党员工作。

第二章 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与党员管理

第三条 流动党员是指人事档案托管在管委办,工作单位未建立党组织,户籍关系在成都市外或落户在管委办,其党员组织关系挂靠在管委办党委的党员。

第四条 党员与我管委办签订人事代理合同(或成都人才有限责任公司派遣合同)后,可按管委办党委规定程序将组织关系转入,编入流动党支部,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交纳党费。

第五条 管委办党委各支部的党员应遵照组织原则,自觉、按时、足额交纳党费,逾期不交的按《党章》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条 组织关系在管委办党委的党员满足“人事档案转出我中心、工作单位已建立党组织、居住地街道社区可接受其组织关系”中的任何一条,其组织关系须转到以上相应党组织。

第七条 预备党员转正,由党员主动向党委提出申请,提前一个月递交相关材料,参加预备党员转正大会,经上级党委批准,转为正式党员。

第三章 党的组织建设与组织生活

第八条 党员所在工作单位有3名及以上正式党员,原则上应通过单位所在地街道(社区)成立党的基层组织。

第九条 组织关系转到管委办党委的党员,由党委组建流动党支部进行管理,流动党支部隶属于管委办党委。

第十条 流动党支部成员在七人及以上,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组织委员、宣传委员各一名;
流动党支部成员在七人以下,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支部书记一名。

第十一条 流动党支部书记负责主持流动党支部各项工作的开展,流动党支部委员分工负责流动党支部的各项工作,管委办党委定期和不定期对支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检查和指导。

第十二条 流动党支部应独立开展党的活动,过组织生活,支部每年开展活动或过组织生活不少于四次,每次开展活动后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管委办党委上报活动开展情况,年终(每年12月20日以前)上报全年工作总结。

第十三条 党委及支部开展的组织活动,流动党员原则上必须参加,若有特殊原因无法参加的须提交相关单位(部门)证明。

第四章 党员外出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党员外出前必须向党委及支部报告,说明外出的理由、时间、地点等。党员外出回来后,须书面向所在党支部报告外出工作、学习等情况。

第十五条 短期外出和长期外出期间无法转移组织关系的党员,可到管委办党委办理《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外出所在地党组织,接受外出所在地党组织的教育管理。

第十六条 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党组织查验,如实向管委办党委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编入流动党支部进行日常管理,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五章 党员因私出国(境)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流动党员须在出国(境)前填写《共产党员因私事出国(境)审批表》,报管委办党委备案。

第十八条 因私事出国(境)的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热爱祖国,关心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强时事政策、外事纪律和安全保密学习,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机密。

第十九条 流动党员在国外不得以党员身份参加任何活动,增强自觉维护祖国声誉、民族气节和抵制资产阶级腐朽思想侵蚀的自觉性,同时要牢记党员义务,按期交纳党费,每半年(每年的5月30日前和11月30日前)向管委办党委提交一次思想汇报,确保不与党组织失去联系。

第二十条 流动党员回国后需及时向管委办党委汇报,编入流动党支部进行日常管理,正常参加党组织生活。

第六章 党费交纳与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党费按党委现行党费收缴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 流动党员交纳党费渠道:一是到管委办现场交纳;
二是通过“流动党员之家”网上交纳。

第二十三条 若因特殊情况无法按时交纳党费的出国(境)流动党员,应及时向管委办党委报告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四条 网上交纳党费成功后可到管委办领取缴费凭据。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流动党员联系方式、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信息发生变更时,须及时通过电话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管委办党委报告。

第二十六条 管委办党委和党员所在支部有义务保护流动党员个人信息不外泄。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管委办流动党员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国成都人才市场管委办党委

二零一二年十二月三日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篇2

XX镇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镇流动党员管理工作,使流动党员能够正常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结合我镇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中流动党员是指:

(1)因工作、生活、学习等原因,离开本人组织关系所在地,连续时间超过3个月不足6个月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2)连续离开时间超过6个月,但外出地点或工作单位不固定的正式党员和预备党员。

外出地点在东阳市范围以内的,均视同在家党员,不纳入本办法管理。对外出党员是否界定为流动党员,由小区党支部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逐人研究后确定。

第二条 外出党员在外地有固定工作单位的,应将其组织关系迁往工作单位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

第三条 流动党员外出前应向小区党组织报告外出地点、目的、时限和联系方式等情况,并到镇组织建设办领取《流动党员证》。

第四条 各小区党组织应建立流动党员工作台账,明确流动党员身份,在党员名册中有所标识,并指定专人对流动党员外出情况进行详细登记,实行动态管理。

第五条 各小区党组织应建立流动党员QQ群、微信群等网上学习交流平台,所有流动党员都应入群学习交流。党组织应安排专人管理,定期上传学习资料。

第六条 流动党员可持《流动党员证》到工作、生活所在地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并做好记录,每月将学习情况书面反馈给所属的党组织。

第七条 流动党员在工作生活地无法参加组织生活的,每月15日前要向小区党组织递交思想汇报,思想汇报应手写,内容应包含党内知识的学习情况以及在外工作生活情况。不按时上交思想汇报的,应如实按党员积分管理扣分。

第八条 流动党员每年要定期回小区参加主题党日活动,外出地在金华市内的要求每2个月至少1次,省内的每季度至少1次,省外的每半年至少1次。

第九条 流动党员未按规定每月反馈学习情况或递交思想汇报以及定期回小区参加组织生活的,在党员积分制管理中,参照未参加组织生活进行量分。

第十条 流动党员半年内既未按时主动汇报在外学习情况,也未回小区参加组织生活的,作为一票否决项,组织关系直接迁入镇整转教育支部,进行整顿。

第十一条 对流动党员回小区参加志愿服务等加分项目,应慎重设定分值,避免长期外出的流动党员因扣少加多,出现积分与现实表现不匹配的问题。

第十二条 各小区党组织应在每月主题党日活动中,通报流动党员学习情况。镇不定期对流动党员学习情况组织抽查,检查情况作为量化扣分依据。

第十三条 对长期外出,既不能按本规定参加组织生活,又不愿将组织关系迁往工作单位或单位所在地党组织,经整转教育无效的,应按照党的有关规定将其除名。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XX县XX镇委员会

2018年7月15日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篇3

水码头村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根据《党章》及有关党员管理工作的要求,并结合本支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农村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和居住地变化等原因,连续6个月以上不能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农村党员。

二、农村流动党员的管理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党组织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的原则。

三、流出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党员的外出原因、时间、地点、联系方式、外出前的党费交纳等情况进行登记备案,对党员进行外出前教育,并按规定登记发放《流动党员活动证》。

(二)对正式党员3人以上集体外出,且地点相对集中的,应建立临时党支部或党小组。

(三)负责对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每月到流动党员家中做一次家访,每年春节期间召开一次流动党员座谈会,对流动党员中的优秀分子进行表彰奖励,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思想、工作情况,及时通报党组织的重要情况,通知外出流动党员按规定参加党内选举等重要活动。

(四)党员返回后,认真查验《流动党员活动证》,详细了解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对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与原所在党支部保持联系或不交党费的,按党章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了解预备党员外出期间的表现,按规定做好预备党员转正工作。

四、流入地党组织的主要职责:

(一)对持有《流动党员活动证》的外来党员,确认身份后及时接收并编入支部,组织参加党的组织生活。

(二)关心外来流动党员,为他们的就业、学习和生活提供必要的帮助。

(三)认真填写《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将外来流动党员的重要情况反馈给流出地党组织。

(四)做好外来流动人员中预备党员的教育和管理工作。

五、对流动党员的基本要求

(一)外出前必须向所在党支部说明事由,领取《流动党员活动证》。外出期间应自觉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每半年向原所在党支部汇报一次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年至少为家乡办一件好事、实事。接到原所在党支部要求参加换届选举、民主评议等重要活动的通知后,原则上应按时返回参加。因特殊情况不能返回的,应及时向原所在党支部说明原因,并履行请假手续。正式党员应在其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行使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凭《流动党员活动证》及时到流入地党组织报到,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按规定交纳党费,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流动党员原则上应按月向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交纳党费,因外出地点变动频繁等原因按月交纳确有困难的,可以按季交纳。

(三)外出地点、就业单位、居住地和联系方式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流出地党组织报告。

(四)外出返回后,及时将《流动党员活动证》交给流出地党组织查验,如实向党组织汇报外出期间的情况。

六、《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出地党的基层委员会登记发放。流入地党支部要及时验证并上报上级党组织备案。《流动党员活动证》由流动党员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支部或组织生活所在地党支部每年审核一次。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篇4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 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镇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 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四条 我系统具有党员发展审批权限的党委应当认真履行作为流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第五条 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关心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有条件的党组织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必要时可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
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六条 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返回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 权利保障

第七条 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 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 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 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四章 作用发挥

第十一条 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

第十二条 每个流动党员要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 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 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完善管理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试行)篇5

流动党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的教育管理,使流动党员能够在流动中及时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组织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充分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始终保持先进性,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央和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意见》以及党内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流动党员是指由于就业或居住地变化等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无法正常参加正式组织关系所在党组织活动的党员。

第三条流动党员管理工作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以流入地党组织为主、流出地和流入地党组织共同管理。构建流出地与流入地党组织密切配合、有机衔接的流动党员管理机制。

(二坚持镇别情况、动态管理。根据流动党员的分布状况、职业特点和居住地点等情况,采取单位管理、行业管理和社区管理等多种方式,努力做到党员流动到哪里,党组织的管理就覆盖到哪里。

(三坚持教育、管理与服务相结合。强化服务意识,寓教育、管理于服务之中,增强流动党员的党性观念、组织观念和光荣感、归属感与责任感。

第二章组织关系的管理 第四条我系统具有党员发展审批权限的党委应当认真履行作为流 出地或流入地党组织的双重职责。

第五条建立健全走访慰问、关心流动党员制度。党员外出期间,党组织要定期、不定期地走访其家属,有条件的党组织可派人员去看望流动党员本人,必要时可
派员到外出党员相对集中的地方进行考察,了解情况,积极为他们排忧解难;对外来党员,流入地党组织要热情走访,帮助他们解决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使他们切身感受到党组织的关怀和温暖。

第六条建立健全流动党员教育培训制度。在流动党员流动前、流动期间和返回均要加强教育,做到教育不脱节,管理不断线。接收流动党员的党组织,要结合流动党员的学习需求,抓住时机开展集中培训、专题教育和组织活动,有针对性地开展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流动党员的思想素质和业务能力。

第三章权利保障 第七条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的规定,切实保障流动党员应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要切实保障流动党员的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九条没有转移党员正式组织关系的流动党员原所在单位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应提前通知外出党员参加,如外出党员确因情况特殊无法到会,经党员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同意,可不计算为应到会人数,也可通过规定程序办理代理投票手续,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十条流动党员人数较多的党组织,在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或上级党组织召开党的代表大会时,要注意按照规定要求和程序在流动党员中产生代表。

第四章作用发挥 第十一条流动党员外出期间要按照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积极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认真完成党组织交给的任务,在学习、劳动、工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走在群众的前头,做遵纪守法、诚实劳动、合法经营的模范。


第十二条每个流动党员要定期主动地向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可以采取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等方式。

第八章组织领导 第十三条把加强和改进流动党员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切实加强领导和指导。注意研究新情况、探索新方法、解决新问题,注意培养和树立先进典型,指导和推动面上工作。选派党性强、党务工作经验丰富的同志担任党建工作指导员或联络员,负责流动党员管理工作的协调和指导。

第十四条各级党组织要积极创新工作手段,搭建有效平台,完善管理服务网络,逐步实现流动党员管理的规范化、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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